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对停限电催费措施管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对停限电催费措施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1.23
【文 号】电安生[1997]46号
【施行日期】1997.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为什么限电限产【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对停限电催费措施管理的通知
  (1997年1月23日 电安生[1997]46号)
  近年来,由于用户拖欠电费日趋严重,各地供电企业为了确保电费回收,普遍加大了电费回收力度,强化了催收电费的措施,对于遏制欠费增长,保证电费回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好的效果。与此同时,一些供电企业由于运用停限电手段催收电费时考虑不周,程序不完善,也引发了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进一步抓紧、抓好电费回收工作,切实加强对停限电催收电费措施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收电费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活动,各电力企业一定要牢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持社会、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出发,发扬“千辛万苦、千言万语、千方百计”的精神,积极细致地做好电费回收工作。当前,要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抓好“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的活动,加强营业队伍和服务窗口的思想作风建设,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电力企业形象。
  二、催收电费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首先,应加大《电力法》和电力行政法规中有关电费交纳责任条款的宣传,特别要宣传拖欠电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其
次,要运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加强电费回收工作,把电费交纳与国家的产业政策、计划用电、业扩报装等有机结合起来,在供电紧张时,优先满足按时交纳电费用户的用电需求;第三,要利用现有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督促用户按期交纳电费,必要时,优先使用负荷控制装置对欠费用户采取限电措施;第四,要依法严格执行电费滞纳的违约金制度。
  三、对于必须采取停限电手段催收电费的,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为此,供电企业应依据《电力法》和电力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停限电催费的管理制度,明确停限电催费的审批权限,落实有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供电企业负责人应对停限电催费的过程实行有效控制,做到令行禁止,不出安全责任问题。
  为了加强电费回收工作,供电企业应培养或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电费回收中出现的纠纷,特别要重视做好关停、兼并、破产企业的电费追收工作,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在采取停限电措施催费前,必须做好对欠费用户的调查分析工作,既要调查欠费用户的经营状况,又要分析预测停、限电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和实施的效果,做到有备无患,有理、有利,确有成效。
  对欠费用户运用停限电手段的目的在于催交电费。因此,停限电催费措施必须有节制的运用,不可滥用。当欠费用户有交费表现和意愿时,供电企业应当因势利导,多做工作,以诚待人,促进电费回收。
  五、在采取停限电催费措施时,务必充分注意社会稳定和用户安全的问题。对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必须采取停限电催交电费的,在采取措施前要对欠费用户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确认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能起到保安作用时,方可采取停限电催费的措施。不得以停供保安电源的方法进行催费。
  当因电价争议而引起欠费时,供电企业首先应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采取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六、供电企业应加强和规范营业窗口的服务管理。在工作时间内,营业收费窗口不允许出现空岗现象。营业岗位应选配业务精、懂法律、讲政策、服务态度好的人员。同时要加快营业服务手段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营业窗口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让社会和用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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