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产耗能设备及非生产耗能设备用电管理办法
重点生产耗能设备及非生产耗能设备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能源管理工作,建设节约型企业,在保证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节省电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生产重点耗能设备及非生产耗能设备的用电及违规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由六万变电所、六千变电所送、配电的所有生产单位及办公场所(包括工业公司厂区部分)。装配分厂可根据本办法自行研究制定,并报公司备案,公司可依据其备案条例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用重点耗能设备的用电管理
第四条  生产重点耗能设备包括:2吨以上工业锅炉、30KW以上热处理加热炉、3M/分以上空压机、100KW以上机械设备及生产线(见重点耗能设备明细表)。
第五条  重点耗能设备原则上不得在“峰时”用电,应安排在“平时”并最大限度地安排在“谷时”用
电(峰:7:30—11:30、17:00—21:00;谷:21:00—次日5:00;平:5:00—7.30、11:30—17:00:电价:以平价下浮50%)。
第六条  因生产需要必须在“峰时”启动重点耗能设备的,应根据生产任务情况,由机动能源部与生产技术部不定时地确定“峰时”用电申请表,报机动能源部、生产技术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峰时”用电,否则视为违规用电。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私自在“峰时”启动重点耗能设备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扣设备所在单位1—3分,并与其单位领导绩效考核挂钩。
第八条  所有重点耗能设备必须做到“作业结束立即停机”否则每发现一次,扣设备所在单位2分。
第三章  非生产用电设备的用电管理办法
第九条  非生产用电设备包括:电加热淋浴水箱、办公设备、饮水机等用电设备。
第十条  淋浴用电加热水箱必须采取保温措施,必须在11:30—17:00“平时段”加热使用,最好在“谷时”用电。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应做到“人走机停”,下班后微机不得处于待机状态。
第十二条  办公室内饮水机加热电源泉在下班后必须关闭。
第十三条  每发现一次违规现象,视情节扣违规单位1—2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机动能源部负责解释。
>为什么限电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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