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行政区划
明朝行政区划
明朝行政区划,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但后来深感不便,于是进行了全面改革。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明初设置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制度接掌,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目录
1 概述
2 巡抚制度
3 级别与职官
4 省州府列表
5 注释
6 参考
概述
万历十年的明代地图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元代行中书省承宣布政使司,简称“藩司”,主管一省民政,
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另外还有负责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掌管司法权。
明代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包括:北直隶[1]南直隶[2]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共十五个省级单位,为明朝稳定的统治区域,称为“两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但所辖地域有相当差别,不宜以今天的行政区划倒推);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间曾设立交趾布政使司,后被废;南明时期,延平郡王郑成功在台湾设立承天府,下辖天兴万年二县,另设澎湖安抚司,号为“东都”,后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制府大名府在哪。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府以下有属州和县,是主要的第三级行政区划,而属州还可能领有少数县,成为结构上的第四级,但相对重要性很小。直隶于省的直隶州下也领若干县,其级别相当于府属州或府属县,仍是第三级行政区划。所以州按性质不同是跨第二、第三两个级别的区划,而与府相比,无论属州或直隶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设县,即使原有县的也被并入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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