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俊波、孙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9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39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茜冯小娇陈建明
【审理法官】向茜冯小娇陈建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俊波;孙军
【当事人】谢俊波孙军
【当事人-个人】谢俊波孙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俊波
【被告】孙军
【本院观点】孙军提交(2021)川0723民初1861、1865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俊波是否应当向孙军支付劳务费用1890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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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名字大全【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刘庆宇、胡玉琳根据案涉《欠条》等证据起诉谢俊波要求支付劳务费,一审法院分别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川0723民初1861、1865号民事判决,判决谢俊波分别向刘庆宇、胡玉琳支付劳务费800元、400元。 再查明:谢俊波在二审中陈述,对(2021)川0723民初1861、1865号民事判决认可,只是对孙军和黄建章的支付工资不认可,其他工人工资谢俊波认可该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俊波是否应当向孙军支付劳务费用18900元。本案中,谢俊波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欠条》已明确载明,其欠付孙军劳务费用18900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故谢俊波理应向孙军支付劳务费用18900元。谢俊波上诉主张,其不欠孙军任何费用,《欠条》只是孙军、黄建章与介绍人谢俊波私下定的付款期限,如果甲方山东龙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未付款,由谢俊波与孙军共同出面向甲方索要工人工资。但谢俊波的该主张明显与《欠条》内容不符,且谢俊波提交的录音系孙军在将谢俊波诉至一审法院之后、一审法院开庭之前形成,而在该录音中,孙军表示工人只能认谢俊波,现场所有的安排、一切指挥都是谢俊波,工人也是谢俊波的工人,加之孙军在一审开庭时陈述应当按照《欠条》来计算劳务费,故对谢俊波的该上诉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谢俊波另上诉主张,《欠条》系受胁迫所出具,但谢俊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且谢俊波在二审中陈述,只是对孙军和黄建章的支付工资不认可,其他工人工资其认可该给,故对谢俊波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谢俊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由上诉人谢俊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1 21:25: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17日,谢俊波出具《欠条》:今欠到下列几位好友人工工资费用分别是:罗亚11000.0元、刘明章12600.0元、陈池贤3400.0元、吴从华3500.0元、孙军18900.0元、黄建章25123.0元、刘庆宇800.0元、胡玉琳400.0元,共计75723.0元,大写柒万伍仟柒佰贰拾叁整。以上人工工资费用:定于2021年5月1日付清。该
《欠条》“欠款人”处由谢俊波签字捺印,并写明谢俊波的身份证号码:51xxx10××××。《欠条》左下部“在场人”处有黄建章、孙军、刘庆宇、胡玉琳签字捺印。孙军以逾期未收到上述《欠条》载明的款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欠条》原件,现保存在本案孙军处。对于该《欠条》的形成,孙军庭审中陈述:2020年春节期间,孙军到盐亭两河谢至能(音)处喝茶,认识谢俊波父亲谢兵(音),后又认识谢俊波。在2020年8月26日之前,谢俊波电话联系当时在南京工地做水电的孙军,孙军联系了刘明章等7人。孙军2020年8月26日乘车到山东东平龙美公司工地做工地临时水电安装,另案原告刘明章已到,后陈池贤、吴从华、罗亚等分别到达。2020年10月25日后工地无法开工,就没有做了。2021年春节期间,到谢俊波家过,孙军称谢俊波躲了,曾向两河派出所报过警。2021年3月17日,孙军到龙美公司工地,因没有收到钱,另案原告黄建章向龙美公司当地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督促下,谢俊波结算后出具《欠条》。对于《欠条》载明的孙军的金额,孙军陈述2020年8月26日到工地后,从事工地临时水电安装,约定的工资为每月12000元,做到2020年10月25日停工,两个月共计24000元,扣除借支5100元,结算欠付金额为18900元,在2021年3月17日由谢俊波出具《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谢俊波是否应当支付给孙军主张的劳
务费用18900元。谢俊波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欠条》,明确欠付孙军劳务费用18900元,该《欠条》虽然将8位欠付报酬人员名字、欠付金额列在一张欠条上,但该《欠条》表述清晰,内容明确,并且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欠款人”处不仅有谢俊波的签名、捺印,而且写明了谢俊波的公民身份号码。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否认该《欠条》证明力的情况下,该院能够依据该《欠条》认定被告谢俊波欠付孙军劳务费用。而谢俊波提供的三份证据,均不能否定《欠条》的载明内容,也不能证明现场工地由本案孙军和另案原告黄建章承包,结合同时起诉谢俊波欠付劳务费用的其他原告由本案孙军联系,谢俊波主张的其为介绍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况且《欠条》由谢俊波出具,《工程(分包)签证单》由谢俊波持有,谢俊波主张孙军、黄建章为实际“老板”,谢俊波所举证据不能支持,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谢俊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陈述双方约定报酬12000元/月,后因工程不景气以400元/天计算报酬无根据,双方并未有任何约定,工人都是老板孙军、黄建章的,所以报酬都是孙军、黄建章私下答应工人的,上诉人并不知情。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张,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供电话录音一份,其已经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任何费用,只是老板孙军、
黄建章与介绍人谢俊波私下定的付款期限,如果甲方未付款,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面向甲方山东龙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索要工人工资。且上诉人已经多次要求老板孙军、黄建章出面与甲方项目部核对工程量及各项费用,但孙军、黄建章均不理会。工程未开工,老板亏钱在所难免,作为老板不第一时间想法解决工人工资问题,而是推卸责任,只为自己谋利,由于老板孙军、黄建章的这种处事态度,现上诉人只会尽力解决工人罗亚、刘明章、陈池贤、吴从华四人农民工工资问题,至于孙军、黄建章所说金额请自行甲方核对,上诉人概不负责(孙军、黄建章否认其为老板,所有工人都可作证)。三、上诉人一审所提供的工程(分包)签证并不作为证据,只是希望孙军、黄建章能及时出面与甲方项目部沟通具体款项金额,毕竟工程结算并不是上诉人、被上诉人私下结算就行,必须要甲方签字才可生效,才能要到钱。四、上诉人签据结算单及欠条时已是半夜,上诉人用电话方式联系过甲方领导但未接通,当上诉人与孙军、黄建章说明甲方领导不在,签字应甲方时,孙军、黄建章瞬间翻脸,态度极其恶劣,大有随时动手的举动,并声称如果上诉人不签字便让上诉人出不了门。当时在场的还有木工老板杨思毅,可证明当晚所发事情,由于上诉人第二天有急事需赶往青岛处理,在孙军、黄建章出言威胁的情况下,最终孙军、黄建章答应《电话录音》中的内容,上诉人才被迫签字。五、2021年春节期间上诉人因没有要到工程款,一直留守工地与
甲方争取工人工程款,孙军所说上诉人躲避拖欠工资纯属污蔑。黄建章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一事属于事实,但当地派出所言拖欠工程款一事应劳动仲裁,他们管不了,最后上诉人才在孙军的威胁下被迫签署欠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如所请。 综上,谢俊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谢俊波、孙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7民终39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俊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森,盐亭县柏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俊波因与被上诉人孙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8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俊波、被上诉人孙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谢俊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陈述双方约定报酬12000元/月,后因工程不景气以400元/天计算报酬无根据,双方并未有任何约定,工人都是老板孙军、黄建章的,所以报酬都是孙军、黄建章私下答应工人的,上诉人并不知情。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张,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供电话录音一份,其已经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任何费用,只是老板孙军、黄建章与介绍人谢俊波私下定的付款期限,如果甲方未付款,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面向甲方山东龙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索要工人工资。且上诉人已经多次要求老板孙军、黄建章出面与甲方项目部核对工程量及各项费用,但孙军、黄建章均不理会。工程未开工,老板亏钱在所难免,作为老板不第一时间想法解决工人工资问题,而是推卸责任,只为自己谋利,由于老板孙军、黄建章的这种处事态度,现上诉人只会尽力解决工人罗亚、刘明章、
陈池贤、吴从华四人农民工工资问题,至于孙军、黄建章所说金额请自行甲方核对,上诉人概不负责(孙军、黄建章否认其为老板,所有工人都可作证)。三、上诉人一审所提供的工程(分包)签证并不作为证据,只是希望孙军、黄建章能及时出面与甲方项目部沟通具体款项金额,毕竟工程结算并不是上诉人、被上诉人私下结算就行,必须要甲方签字才可生效,才能要到钱。四、上诉人签据结算单及欠条时已是半夜,上诉人用电话方式联系过甲方领导但未接通,当上诉人与孙军、黄建章说明甲方领导不在,签字应甲方时,孙军、黄建章瞬间翻脸,态度极其恶劣,大有随时动手的举动,并声称如果上诉人不签字便让上诉人出不了门。当时在场的还有木工老板杨思毅,可证明当晚所发事情,由于上诉人第二天有急事需赶往青岛处理,在孙军、黄建章出言威胁的情况下,最终孙军、黄建章答应《电话录音》中的内容,上诉人才被迫签字。五、2021年春节期间上诉人因没有要到工程款,一直留守工地与甲方争取工人工程款,孙军所说上诉人躲避拖欠工资纯属污蔑。黄建章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一事属于事实,但当地派出所言拖欠工程款一事应劳动仲裁,他们管不了,最后上诉人才在孙军的威胁下被迫签署欠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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