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项目分公司实施的公告文
一、法律风险管控策略
(一)总公司中标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施工的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第3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9]1号)第五条、建市[2019]1号第十二条第(一)和第(二)项政策规定,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
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建筑领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有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资质。
因此,总公司中标后与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财务独立核算)的法律风规避策略
根据《劳务公司名字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的规定,由于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因此,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分公司没有资格从事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际中出现的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现象,必须采用以下策略规避法律风险。具体的实际操作要点如下:
1、招投标环节的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基于建筑总公司是法人单位,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的考虑,在招投标环节,必须由建筑总公司参与投标,分公司绝对不可以参与投标。因此,在业主或建设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建筑总公司必须以建筑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编制投标文件参与竞标工作。
2、建筑总承包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如果建筑总公司参与竞标,中标后,必须由建筑总公司与发包方或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绝对不允许分公司与建设单位或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
3、建设单位或发包方所在地的政府必须要求中标的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当前,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为了把工程项目的全部税收,包括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财政部门,强制要求外来施工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公司进行施工。为了配合地方政府抢夺税源的意愿,外来施工企业必须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成立分公司,让分公司进行施工,必须采用以下合同策略规避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或发包方所在地的政府必须要求中标的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风险规避的合同策略如下:
中标的建筑企业总公司、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或中标的建筑总公司与其设立的分公司签订内部授权协议,授权建筑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为法包方或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服务。三方协议或授权协议书上必须明确约定以下四项事宜:
第一,约定建筑总公司在工程所在地分公司全权履行建筑总公司与发包方或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事项。
第二,约定建筑总公司与发包方或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或最后的工程决算。
第三,约定发包方或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建筑分公司;
第四,约定建筑分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方或建设单位。
二、税务风险管控策略
(一)税务风险
在建筑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情况下,出现以下两种的税务风险:
1、总公司中标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施工的项目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项政策规定,总分包企业要差额计征预交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总包方必须到与其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以下税收风险:
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签订转包合同,基于违法转包行为的原因,总公司在计征增值税和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其销售额不能扣除分包额,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
2、总公司全额给业主开发票,分公司全额给总公司)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总公司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总承包合同,总公司给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别与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签订进项类合同,这些成本进项发票开给分公司,但是为了解决增值税销项发票的抬头是分公司的名字以致实现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不断,分公司给总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开票方法,表面上理顺了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现了增值税抵扣,但是不合法。总公司根本没有参与施工活动,具体的施工活动全是分公司开展的,总公司给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然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活动下的开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总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
(三)税收风险管控策略
1、增值税抵扣的策略:四流合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此规定,总公司与业主尽量勾通,只要业主同意以下两个条件:同意与分公司结算工程款;同意接受分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建筑行业中存在的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和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法律税收风险,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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