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管渠和泵站设计
(一)排水工程
1、一般规定
(1)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遵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相互配合、有效衔接。
(2)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并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还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雨水系统
(1)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应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2)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3)排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4)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5)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6)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7)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
3、污水系统
(1)污水系统应包括收集管网、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2)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行。
(3)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4)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后排放。
(5)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
(6)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7)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8)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气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9)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
(10)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并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能源和资源利用。
(11)排水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污水与再生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二)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1、一般规定
(1)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2)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与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平面和竖向设计相协调,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2 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3 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4 管渠高程设计除应考虑地形坡度外,尚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3)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时,不应采用明渠。
(4)管渠材质、管渠断面、管道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
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和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
(5)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6)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并结合当地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养护管理要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
2 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
(7)当输送易造成管道内沉析的污水时,管道断面形式应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8)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外,尚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并应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
(9)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10)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11)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宜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并宜根据控制径流污染、削减径流峰值流量、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需求,设置雨水调蓄和处理设施。
(12)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13)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14)排水管渠系统之间可设置连通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2 雨水管渠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在连通管处应设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3 同一圩区内排入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之间,根据受纳水体和管道标高情况,在安全前提下可设置连通管。
(15)有条件地区,污水输送干管之间应设置连通管。
2、管道
(1)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2)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3)管道地基处理、基础形式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应根据管道材质、管道接口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5)当矩形钢筋混凝土箱涵敷设在软土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时,宜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结合上下企口式接口形式。
(6)排水管道设计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7)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人行道下宜为0.6m,车行道下宜为0.7m。管顶最大覆土深度超过相应管材承受规定值或最小覆土深度小于规定值时,应采用结构加强管材或采用结构加强措施。
(8)冰冻地区的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当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有浅埋经验或采取相应措施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其浅埋数值应根据该地区经验确定,但应保证排水管道安全运行。
井盖大小(9)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10)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11)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排气装置;
2 压力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
3 排气装置可采用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 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12)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13)压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14)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埋深、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3、检查井
(1)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2)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
(3)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砖砌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
(4)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5)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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