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及市场准入法规汇总(已修改)
各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分析
一、江苏省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
〔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深海泰坦出装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
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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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四川省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赞美梅花的诗句(五) 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第十条 设立程序ps怎么改背景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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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深圳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2013年4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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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低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
  (二)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 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 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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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 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三)适度对外开放。
  为支持和引导有实力、有经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市外或出资人在本市试点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出资人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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