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修订)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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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14
【字 号】张政[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张政〔2010〕14号)侧方停车技巧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2008〕32号)作了修订补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的,在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和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归化和入籍的区别  (一)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实现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三)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试点公司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张家口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上报备案,组织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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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县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需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一名副主任担任,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上报市金融办备案。
  2、建立了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监管力量和措施到位。
  3、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方案。
  4、承诺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道是无晴还有晴
  四、王诗蒙公司性质和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8000万元。贫困县设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2000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经批准可以增资扩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本县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一般不低于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连续3年赢利,3年
合计净利润不少于其出资额。对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审查,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贷款发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且须经过审批和向省金融办备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以向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发放小额贷款为主要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其股东、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县区放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全面覆盖风险。
  六、审批程序和试点安排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应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股东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证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证明、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分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市场预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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