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每家乐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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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每家乐食品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1MA4PN3H685,住所地***********(原***4组)。
经营者:**,*,**********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每家乐食品便利店(以下简称每家乐便利店)侵
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每家乐便利店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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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农村十大挣钱行业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的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与**********核准注册,核定适用在第3类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原告拥有的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手液、沐浴露、化妆品、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发乳、牙膏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六神”系列产品在*****、*****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荣誉。**********原告调查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至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六神花露水1瓶。原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所购买的商品进行鉴别,经鉴别:被告所售的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每家乐便利店辩称,其用手机扫涉案商品上的二维码,上面显示是****的产品,其是别人送货上门,认为是正品。被告是农村小店,一年一共卖5瓶左右,每瓶也就3元的利润,被告同意给原告适当的赔偿,但是原告主张的20000元太高,要求原告降低赔偿金额。手工教师节礼物简单好看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药皂、消毒皂、浴液、香波、洗面奶、洗手液、洗发软皂、洗涤剂、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化妆用护肤剂、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注册有效期自*********************止。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原告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我处指派公证员和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即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一起来到位于***××村组××附近,门口标有
“每家乐食品便利店”字样的商店(店内存放有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在**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六神花露水一瓶,公证人员对上述店面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物品全程保管并带回公证处进行了封存。***********,****的工作人员与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工作人员对现场拆封后的上述所购物品进行鉴别,鉴别后出具了《************产品鉴别书》,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物品再次进行密封并加贴密封签后拍照”。公证书附有涉案六神花露水照片、商店照片。公证书所附《************产品鉴别书》主要内容为:“样品来源:*****××村组××附近每家乐食品便利店;产品名称:六神花露水;规格195ML;产品内材鉴别:不符合我公司标准,气味与我公司真品不符;产品外观鉴别:不符合我公司标准,包装与我公司真品不符。***:以上产品经我公司鉴别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产品鉴别书》上有****产品鉴别专用章及鉴别人的签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封存实物、付款截图等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和审查认证,可以采信。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bak文件>周公解梦梦见狗咬我**认为:原告的涉案第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二是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第111660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花露水,属于同种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属于相同商标。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产品鉴别书》以及商品实物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正品在防伪线、气味等方面存在差异,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而是假冒产品。被告虽然主张有进货来源,但未提供相关进货凭证,不能**其进货渠道合法。因此,被告在其店内销售标识有“六神”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其行为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交涉案商品的进货来源,无法**涉案商品属于**渠道合法取得,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实施该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案涉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等,被告的侵权行为也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原告未提供合理支出费用的证据,故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销售侵权商品的种类、价格、经营规模、后果、**经济发展水平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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