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高刑终字第39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9云高刑终字第394号
原公诉机关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美花,女,汉族,1979年9月2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系被害人王家周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浩,女,汉族,2000年8月6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学生。
系被害人王家周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世星,男,汉族,2019年4月11生,云南省宣威市人。
系被害人王家周之子。
法定代理人胡美花。
原审被告人夏显金,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9年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文行,男,汉族,1975年8月2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9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夏显金、徐文行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美花、王明浩、王世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9曲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美花、王明浩、王世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夏显金因怀疑二哥夏显章被王家周杀害,遂对王怀恨在心。
2019年2月7日凌晨,夏显金见王家周在来宾镇徐屯街何兆飞家茶室打牌,便回家告知大哥夏显龙在逃。
二人当即电话邀约了被告人徐文行及夏辅山、何希勇、夏显国、刘明华、何永山、夏开耀、夏启山、夏稳山、徐文各均已作不诉处理等人携带刀具、棍棒赶到何兆飞家茶室。
徐文行、夏辅山、何希勇、夏显国、刘明华、何永山、夏开耀、夏启山、夏稳山、徐文各按照夏显金、夏显龙的安排在茶室外守候,夏显金持徐文行携带到现场的大刀、夏显龙持铁棒冲入茶室,二人用刀和铁棒对王家周进行砍、打,致王家周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夏显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文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由夏显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美花、王明浩、王世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计人民币60000元含已支付的12720元。
徐文行自愿补偿王家周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美花、王明浩、王世星上诉提出赔偿过低,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139032元。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夏显金持徐文行携带到现场的大刀、其兄夏显龙在逃持铁棒对王家周进行砍、打,致王家周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事实属实。
有报案材料证实,2019年2月7日0时12分,宣威市来宾镇徐屯村委会何屯村的何兆飞向来宾派出所报称,当天凌晨夏显龙、夏显金到来宾镇徐屯街我家茶室内将王家周打死,请求查处。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宣威市来宾镇徐屯村委会何兆飞租住的房屋内,并记录了现场情况。
尸检笔录及报告证实王家周系颅脑损伤死亡。
王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2月6日晚11时许,其和王家周、王家访、王家奎、小海涛等人到徐屯村委会何兆飞家茶室玩,夏显金见王家周就站起来走出茶室,过了约40分钟,即6日晚十二点见刚过,目睹夏显金拿着一把刀,夏显龙拿着一根钢管和一把刀冲进茶室砍、打王家周的经过。
目睹证人晏某某、朱某某、晏某、崔某某、夏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王某证实的情况与王家超所述情节一致。
证人黄某某夏显金的妻子、崔某某夏显龙的妻子分别证实,2月6日晚12点多钟,夏显龙回家来说人是他干掉的,并换了衣服走了。
夏显金供述,2019年2月6日22时许,在宣威市来宾镇徐屯村委会徐屯街上何兆飞家茶室包房内玩牌时,见王家周、王家超等人进来,因与王家周有仇,其便走出茶室回家对夏显龙说王家周在街上茶室里,是否去他,夏显龙说走,我们就联系徐文行、夏开耀、夏显国、刘明华、何希勇、何永山、夏启山、夏老六等人到何兆飞家茶室。
夏显龙拿了一根一米左右长的铁棒和一把菜刀,我拿了一把大洋铲到徐屯街上,在徐屯街上我又从徐文行处要了一把大马刀,其他人在茶室门口,夏显龙用铁棒打王家周上半身及头部,我用大马刀朝王家周上半身砍,后我们走出到茶室门口时,夏显龙又提着铁棒返回包房内,十多秒钟后夏显龙出来说人是他打的,要坐牢他去坐,他就朝徐屯火车站方向走去,我一人驾车往宣威跑,到十里铺时就被抓了。
徐文行亦对持大刀到现场的事实作了供述,所供述的情节与夏显金的供述一致。
刘明华、何希勇、夏辅山、夏显国、何永山、夏开耀、夏启山、夏稳山、徐文各对受夏显金、夏显龙邀约持械到茶室的行为均作了证实。
提取笔录证实,2019年2月7日根据夏显金供述从何希兵家厕所粪坑内提取长刀一把;从夏显龙家提取灰白长袖衬衣1件;夏显金所穿黑皮鞋1双。
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作案工具长刀上血迹、夏显金皮鞋上血迹、夏显龙灰白衬衣上血迹均为人血,基因分型与王家周血样的基因分型相同。
司法精神病鉴定书证实,夏显金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归案说明材料证实,2019年2月10日徐文行主动到宣威市公安局来宾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夏显金及其亲属先后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2720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夏显金无视国家法律,为报复他人,持大刀,伙同其兄夏显龙将王家周砍、打致死,夏显金、徐文行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且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夏显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徐文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徐文行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
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第十二秒故事大概
原判决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对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处并无不当,胡美花、王明浩、王世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晓琨
审判员胡玉斌
代理审判员陆伟
二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赵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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