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辞职规章制度
民办教师辞职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师辞职行为,维护学校正常运转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民办教师辞职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民办教师。
第三条民办教师应当听从学校安排,认真承担教学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擅自辞职。
第四条民办教师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应当提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办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尊重民办教师的个人意愿,及时处理民办教师的辞职申请,做好民办教师交接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民办教师辞职工作台账,确保民办教师辞职手续真实有效。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备民办教师辞职情况,确保相关手续合法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民办教师替补工作,并向民办教师及时发放相应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章 辞职申请
第九条民办教师如有辞职意愿,应当提前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条学校应当接收民办教师的辞职申请,并及时安排辞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民办教师的辞职申请加以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民办教师的个人意愿,不得强制民办教师留任。
第三章 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民办教师在提交辞职申请后,应当配合学校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民办教师应当向接替其工作的教师进行交接,并协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民办教师的接替工作做好准备,并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教育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备民办教师的辞职情况,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规定,报备民办教师的辞职原因、时间及细节。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保证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不得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 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对民办教师的辞职进行分析及整改,寻合适的方法和措施加以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民办教师的接替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辞职民办教师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第六章 意外情况
第二十二条如民办教师辞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学校应当立即跟进处理,并及时向教育部门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妥善处理辞职民办教师未完成的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连续性。教师辞职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及民办教师如违反本规章制度,导致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民办教师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及民办教师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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