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佳木斯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实行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佳木斯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26
【字 号】黑人社函[2011]543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佳木斯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黑人社函[2011]543号)
佳木斯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生产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物流行业生产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工作岗位下列几类人员(12个工作岗位,合计35人)实行不定工作制的意见:
  1、公司中行使管理职能,对企业发展作用重大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黑龙江省移动营业厅
  2、外勤、部分值班等因工作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从事长途运输驾驶、货运、装卸工作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公司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即8小时工作日安排职工的每日工作,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间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若继续实行应当重新申请。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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