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网上申报流程∙【公布日期】2012.08.30
∙【字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以及使用发票等。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北京市凡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应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相关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并兼营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业务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手续;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此类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详见附件1)。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2012年9月25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2.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统一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领取数字证书。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使用期自领取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纳税人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申报软件服务规范参照现行要求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当期取得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特指《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不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对其营业额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应税(费)款入库。
(三)试点纳税人当期如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应纳款项,
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当期如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5号)的规定,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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