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 委托交易
目前投资交易主要的委托方式有:当面委托和网络委托。买卖申报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在开盘阶段采取集合竞价交易(9:15-9:30),随后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收盘时段采取集合竞价交易。开盘时集合竞价时间与股票的类似,收盘时集合竞价时间为14:57-15:00。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9:15-9:25)投资者提交订单后可撤单,在第二阶段(9:25-9:30)投资者提交订单后不可撤单;在收盘集合竞价时段,投资者提交订单后不可撤单。在集合竞价阶段,交易所仅披露模拟开盘价格,而不披露订单簿信息。
投资者根据交易策略提交限价或市价订单,报价交易商根据做市要求提交限价订单,上述订单进入交易所撮合主机交易。
在集合竞价时段,撮合原则依次为:最大成交量、特定价位订单全部成交、单边完全成交、最小剩余量的原则;在连续竞价时段,撮合原则为价格优先、平仓优先(涨跌停板时)、时间优先。在混合交易模式中,市价订单优于限价订单。
期权最小交易单位是一张合约,每张合约乘数暂为10000。
3.6.6 委托的办理
委托应在规定的交易营业时间内办理。
委托当天有效,即委托有效期从委托申报开始至当天闭市结束。
委托时应确保以下内容清晰无误:证券的名称或证券交易代码;买进或卖出,以及买进或卖出的数量;买进或卖出的价格委托的执行。
如果委托没有全部成交,委托仍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3.6.7 买卖的资金需求
买入期权合约需要支付权利金(或称期权费),买入后即为多头头寸。卖出期权需要收取保证金,同时收入期权费,卖出后即为空头头寸。
3.6.8 交纳与返还
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卖出期权的投资者需要按照保证金计算公式交纳保证金。卖出期权时首先按照初始保证金的公式收取保证金,随后每日收盘时按照维持保证金的公式收取相应金额。
每日计算维持保证金后,若保证金数额不足,则需要在次日开盘前补齐,否则将对空头头寸强制平仓,直到保证金足够维持剩余的空头头寸。若保证金数量有多余,则多余部分解冻后返还至资金账户。
空头头寸持有人买入平仓时,将平仓掉的期权合约所占用的保证金解冻返还。
现货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节省现金(但有折算系数)
3.6.9 强制平仓的情形
1)结算准备金(可用保证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解冻保证金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3.6.10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属于保证金不足引发的强行平仓的顺序为:空头期权投机部位持仓,单一多头期权部位、期权组合部位持仓、期权套期保值持仓。强行平仓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期权组合部位持仓是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模拟交易业务方案》中规定的有关组合部位的持仓。
需要强制平仓的头寸先由会员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对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3.6.11 强制减仓
强制减仓制度是当合约的权利金价格出现连续涨停时,交易所将当日以涨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停板价格与净多头合约单位持仓盈利较高的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的一种风险控制制度。
1)有空仓方以涨停板价格申报平仓报单未成交的情况才能实行强制减仓。
2)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保证金须追加数额大于等于按D0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乘以21%(看涨期权)或20%(看跌期权)计算的所有持仓。
3)客户净多头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净多头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多头持仓量。客户该合约净多头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多头持仓中,D0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0交易日权利金收盘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D2交易日权利金收盘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4)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净多头合约单位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净多头持仓均纳入强行减仓的对手方范围。
3.6.12 强制减仓对手方的分配原则
1)按照盈利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0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20%的对手方净多头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20%而大于等于D0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10%的对手方净多头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0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10%而大于零的对手方净多头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未成交数量与各级对手方净多头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2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未成交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未成交数量与盈利2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未成交数量向盈利20%以上的持仓分配。
盈利2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未成交数量的,根据盈利2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未成交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未成交的客户分配;再把剩
余的申报平仓未成交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3.6.13 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如果当日亦为行权日,则执行强制减仓后才进入行权程序,被分配客户的强制减仓合约数量先从该客户的未提出行权申请的净多头合约数量中扣除,不够的再从已提出行权申请的净多头合约数量中扣除(同时解冻相应数量因行权申请成功被预冻结的现金或标的证券)。扣除后,如果剩余数量符合行权要求,可作为客户行权申报的数量。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停板价格。
强制减仓后,参与强制减仓的净多头方结算准备金按D2交易日涨停板价格乘以参与强制减仓多头合约数量的计算增加。
3.6.14 清算交割
期权交易实行T+1交割制度,即在委托买卖的次日(第二个交易日)进行交割。
3.6.15行权
最后交易日T日即为提交行权指令的日期,确定行权对手方后,双方可于T+1日进行资金和证券的准备(可利用融资融券),T+2进行交割。
行权时出现违约将扣罚保证金或其他资产。
此文摘自:sh.gt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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