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保全流程
法院解除保全流程如下: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被保全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解除……(写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写明保全内容)。
……(写明申请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制定,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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