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年龄关系之辨与变
作者:丁 亮
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9年第4期
摘要:
顺德旅游景点大全 退休年龄不应被简单等同于养老金年龄,养老金的给付时间由国家根据个人经济状况来确定,而何时退休在根本上取决于劳动力在市场中的竞争情况,将两者混同,既可能导致国家拟推行的退休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受阻,也可能使退休受到社会经济政策的过多干预,甚至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受到限制。为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可以延迟养老金的支付时间,而不一定延迟退休的时间。在退休时间安排上,应尊重劳动者的客观劳动力状态和市场的选择;在领取养老金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
关键词:退休年龄;养老金年龄;延迟退休;弹性退休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9)04-0029-06
①在本文中,养老金年龄即指基本养老保险金初始给付的年龄。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已将“退休年龄”改称为“养老金年龄”(pension age) 。由此,学界也开始逐渐更改对“退休年龄”的表述。如有学者将“退休年龄初中班主任总结
”表述为“主张社会保险退休福利的年龄”( people claim Social Security retirement benefits) 。还有学者在界定“退休年龄”时将其解读为“法定退休金计划的退休年龄 ”( the retirement age in the statutory pension schemes),而不再使用“退休年龄”的表述。适合幼儿园感恩的句子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退休制度整体改革与立法完善研究”(16AFX021);
熬的意思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法律完善”(17FXB007);司法部委托课题“养老服务模式社会化的法律保障”(17SFB5017)
作者简介:
丁亮,1980年生,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养老金年龄①与退休年龄是否指同一时间?从两者的字面意义来看,并非如此。退休年龄是因年老而终止工作的时间,而养老金年龄则是根据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政策向公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的时间。然而,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立法似乎将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混为一谈。如《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还对上述劳动合同法规范进行了补充解读:“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1]也就是说,立法将是否领取养老金作为判断是否退休的标准,即将领取养老金年龄等同为退休年龄,而这种制度安排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将对养老金年龄和退休年龄做以深入辨析,由此明确两者的区别,以及两者在现实中的定位。
一、养老金年龄和退休年龄混同存在的问题
首先,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年龄的混同使得退休被纳入社会和经济政策之中,退休的个体特性被淡化,其中最为典型的体现就是目前我国采取的“一刀切”式的强制退休政策。强制退休,即通过法律确定统一的退休年龄,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律退休。根据我国法律,一般劳动者分别在年满60周岁、50周岁以及55周岁就应办理退休,不考虑该劳动者的劳动力状况、所在用人单位是否继续聘用等因素。 强制退休政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忽视了劳动者退休的个体情况和意愿。事实上,上述强制退休政策所规定的年龄,与其说是“退休年龄”,不如说是“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年龄”更为合理,在实质上就是将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年龄混同,进而在规定养老金给付时间的同时,对退休时间也做出了强行规定。
其次,养老金年龄与退休年龄混同,使得部分劳动者不认同国家拟推行的延迟退休政策。延迟退休是我国将要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事实上,要改革的是延迟养老金的给付时间,以缓解“老龄化”等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大问题,但改革方案却指向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认为其退休权受到干预,从而为养老制度改革推进增加了阻力。
最后,养老金年龄与退休年龄混同,使得养老金的给付与否被作为劳动者是否已经退休的判断标准,导致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遭到否认。根据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以下简称《解释三》)第 7 条规定,对于老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仅通过劳动者是否已领取养老保险来判断其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尚未领取养老金,则推定没有退休,仍为劳动关系,反之则为劳务关系。对于立法的这一态度,学界有很多质疑之声,如冯彦君教授就认为,“一刀切式的立法选择,对退休人员这一特殊劳动体弱势地位的忽视,虽合乎效率,但有违公平,有碍劳动权的保障和人权的实现。”[2]184在实践中,老年再就业者的劳动权益被暴露于用工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逃避用工义务等侵害行为之下,使其原本就十分脆弱的劳动权利变得更加令人堪忧。因此,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年龄不应简单混同,十分有必要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从而在制度设计中给予更加适当的安排。
二、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年龄关系之辨教师节手抄报内容精选
一般认为,退休与养老保险休戚相关、密不可分。有观点认为,退休的定义本身就包含养老保险给付之义[3] ;也有观点认为,养老保险可以为退休提供经济保障,甚至可以利用养老保险政策影响老年人的退休决策[4]。然而,两者在起源、目的、要素以及相互作用等方面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却鲜有探讨。
(一)起源之辨
化州市中考成绩查询 退休与养老金的关系肇始于对退休的界定。有学者认为,“退休是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4]。也就是说,退休的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职业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另外一个,似乎更加重要的是因退休而依法获得相应的待遇,即养老金[5]。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从语词起源上看,“退”字在《说文解字》中被解释为“休,息止也”。而“息”字本意为“喘息”,“息止”可解释为停下来喘气之意。因此,“退休”的意思可解释为退出、停止,并无更多引申含义。另外,“退休”所对应的英文翻译为“retirement”,源于“retreat”(撤退)与“tirer”(疲惫),后来才出现“to leave company and go to bed”(离开工作地休息)的释义[6]。从退休的词源可以看出,退休在本质上应为因劳动能力衰弱而做出的一种自然选择,“是指劳动者年老达到法定年龄或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法定条件,退出劳动领域进行休养。”[7]此外,从制度起源上看,退休与养老保险实际上也并无交集。早期的退休可能是通过被雇主解雇或劳动者主动辞职实现,即使是终身雇佣或长期雇佣关系,雇主一般也不会在劳动力衰弱而终止劳动关系时承担劳动者的养老费用。直到18世纪,基于劳动契约伦理的开蒙,企业逐渐开始对年老退休的劳动者予以一定补贴。19世纪中后期,工人运动不断高涨,此起彼伏,这使政府必须考虑采取措施来平复工人们日益增长的不满。1889 年 5 月 1日,德国煤矿工人举行大罢工,议会不得不进行某种妥协,很快颁布了《老年人及伤残保险法》。该法将退休金年龄从法案中的70岁降为 65 岁,并增加了国家津贴条文,这是唯一规定了国家津贴的保险法规,也标志着德国在全世界第一个建立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8]。
从退休和养老保险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退休的直接原因是劳动者年老体弱不能再继续提供劳动力。换句话说,即使没有来自企业或国家的养老金给付,退休这一法律事实仍然会发生;而养老保险产生的直接原因却是政治稳定的需要。退休产生于劳动者退休的法律事实和与企业之间的约定,而养老保险是在退休之后产生的,是以国家为义务人,以国家的保障承诺为基础对退休劳动者实施的福利,两者并无必然的联系。
(二)目的之辨
从制度目的看,养老保险与退休制度也是“各有所好”。退休作为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保障通过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协商,实现老年劳动者的退休权。这里的退休权源自劳动权,是从劳动权中的休息权衍生而来的。退休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劳动者有权在退休的客观情况发生时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层含义更为重要,就是在尚未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的年龄为由对其解雇。也就是说,退休权既包括“退”的权利,也包括“不退”的权利。这里应该注意的是,退休行为本身是一个事实行为,因为劳动力丧失而退出劳动力市场这一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一个客观情况,并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退休制度的主要任务正是规范那些试图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劳动者退休的行为以及不正当地、人为地促进退休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情形。
而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实现国家对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以保障老年人
、特别是因年老而失去谋生能力的人的生存权。其致力于对劳动力丧失从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的物质保障,并不关注劳动权、休息权或退休权本身。
这种制度目的上的差异,在立法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本条将退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予以分别规定,并揭示出两者关注的重心完全不同:退休制度关注“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劳动者在退休过程中的权益,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表述显然更强调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义务。由此也可以看出,养老保险与退休就像两条平行线,即使距离再近,也很难到交点。
(三)成因之辨
从决定因素上看,基本养老金年龄与退休年龄的确定各自依据不同的因素。退休是因年老体衰丧失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抑或劳资双方无法就劳动力价格达成合意时而产生的客观事实。退休年龄主要受到劳动能力、受教育水平、工作强度等因素影响,个体差异很大。所以,退休时间具有较强的个体化特点,不应该且很难做到“一刀切”。而养老保险金给付时间、给付金额、方式也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主要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基础,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筹资和使用中遵循平衡的原则,即基金的收入
和支出在数量上要保持相等,从而保证社会养老保险能够平稳运行[9]。其次,应该承认,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权,养老金给付的时间安排的确受劳动者劳动力供给状况的影响,因此必须要进行社会因素的考量。简言之,劳动者的工作权利是否获得保障、劳动者的幸福感是否获得满足都应成为确定养老金给付时间的考虑要素,这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秩序。最后,社会养老保险往往还受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给付时间的跨度,其间面临着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各种风险,这些风险都可能影响养老金的正常给付。上述这些重要因素即使发生微小的变动,都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方式和数额都要通过精算后进行明确规定,其与退休年龄的个体化特征是背道而驰的。由此可见,退休年龄和养老金年龄的确定依据也是截然不同的。
(四)作用之辨
从相互作用上看,试图通过调整养老金领取时间对劳动者的退休决策进行干预,其效果也同样令人质疑。目前,各国都在尝试利用养老金的奖惩机制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决策进行正负激励。例如,德国、意大利、瑞士和瑞典等采纳弹性退休政策的国家一般会在退休年龄区间中设计所谓“标准退休年龄”,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不同时间节点退休,待遇水平也会不同,一般会通过精算原则进行调整。Microeconometrics Using Stata. Cameron,A.C,P.K.Trivedi.2009.应该说弹性退休本身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制度安排,而根据退休年龄区别给付养老金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刻意通过这种方式去试图干
预劳动者的退休决定以达到鼓励或限制劳动者退休的目的就可能产生其他效果。 如上所述,由于个人对退休年龄的决策依据较为复杂,影响因素绝不仅仅是养老金这一个方面,还包括劳动力因素、个人就业意愿、社会就业环境、个人财富积累甚至家庭原因等,仅仅想通过对延迟退休的奖励以及提前退休的罚金来促使劳动者延迟退休,其效果可想而知。国外有学者在20世纪末的研究中就指出,基于社会养老保险与私人储蓄等互为替代的关系,社会养老保险不会影响个体对退休时间的选择。也有国外学者的研究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全体参保人有关退休时间的选择的影响至少是不确定的,有调查结果表明制度仅仅会激励低工资的工人提前退休[10]。由此可见,养老保险并不能够决定退休年龄,将提前或延后退休年龄的任务托付于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恐怕难以达到目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