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研究
杨旭 
目  次lol没声音
一、引言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三、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评析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一、引  言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夫妻债务的承担,在婚姻终止时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位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交叉点之上的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夫妻平等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社会,还涉及交易安全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其在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国内学者对英国、法国、德国以及瑞士等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比较全面深入,但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研究还未系统展开,而澳大利亚在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后,基于其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在各方面包括法律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又具有一定的特与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拟从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方面的经验介绍,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也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出台略尽绵薄之力。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985大学有哪些
澳大利亚《家庭法》(以下简称:《家庭法》)在第八章“财产、配偶扶养及扶养协议”(Property, Spousal Maintenance And Maintenance Agreements)中,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通则性的一般规定。[1]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
《家庭法》第71条明确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经济事件和资金来源签定有财产协议的情况。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订立财产协议或订立财产协议不符合条件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
《家庭法》第八章(A)专门就财产协议予以规定。具体包括两种财产协议:一种是扶养协议,一种是经济协议。
第一种:扶养协议。《家庭法》(自1976年初生效后,其间历经多次修订,至2000年年底止)都一直允许婚姻双方订立包括财产处理以及配偶扶养等各个方面在内的书面的“扶养协议”。
第二种:经济协议。自2000年年底《家庭法》第八A章生效时起,婚姻双方可以订立约束自己的书面“经济协议”,而不能根据该法第86条或第87条订立书面扶养协议。
(二)第三人和对抗性权利主张
贴笛膜在离婚诉讼中,基于两种原因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一是第三人为保护财产而希望介入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来;二是第三人是财产合法所有人,而该财产是《家庭法》中请求权的标的。依据《家庭法》第114条关于作出禁令的权力的规定,家庭法院不能剥夺第三人的现有权利或是课以第三方本来不应承担的义务的权利。但这种禁止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第三人被推定享有的权利是不真实的,并且具有协助婚姻一方逃避《家庭法》义务的效力;二是第三方,如公司,实际上是处于婚姻一方的有效控制之下。
在涉及夫妻财产的处理时,法院通过从财产总价值中扣除总的负债来确定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价值。但当在财产上不存在负担并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对非担保债权人欠债(例如第三方),法院需要调查主张的真实性,再通过扣除非担保债务来确定财产的价值。在债务不确定或不清楚,或是债务将不可能被执行或是非合理产生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认定无担保债务。[2]
(三)法院对财产利益分配所作的“声明”
《家庭法》第78条(1)允许法院就当事人在财产中的合法的或衡平法上的利益作出正式的声明:“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财产的既存产权或权利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声明当事
人对财产享有产权或权利。”并且,允许法院作出使以上声明生效的相关命令。例如,法院可以命令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配偶一方变卖财产(《家庭法》第78条(2))。
但依《家庭法》第79A条(1)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财产命令,包括:误判;先前命令的实施变得不现实;一方没有履行命令所要求的义务;与孩子的照管、福利以及成长有关的异常的新情况出现,并且如果不撤销该命令将给孩子带来困苦;先前命令所涉及的各方一致同意改变或撤销该命令。同时,法院在作出79A条的命令时,必须重视并保护正当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
(四)配偶一方所做的家事特别贡献的评估因素
在涉及对配偶一方的家事特别贡献的经济补偿的夫妻财产关系诉讼时,家庭法院要考虑以下情况:
1.配偶一方或婚生子女或以他们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对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的获得、保存和增值所做的经济贡献和其他方面的贡献,对于任何最后指定的财产,不论这些财产自其贡献开始是否已经不再是其财产。
2.配偶一方对于由夫妻双方和婚生子女组成的家庭福利的贡献,还包括对长辈及其配偶的父母亲的贡献。
3.《家庭法》75条(2)所列相关事项。其包括:配偶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配偶双方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来源以及双方获得有收入的工作的生理及心理能力;配偶一方是否要照顾双方未满18岁的婚生子女;配偶双方相互承诺扶养对方以及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法庭在作出裁决时,不应考虑被扶养方依据联邦、州或其他国家的任一法律以及任何退休金基金或退休金计划(不论该退休金基金或退休金计划是否是在澳大利亚创立或执行的),而尚未确定的养老金、津贴、补助等;解除婚姻关系时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赚钱能力、财产以及资金来源的贡献程度;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对配偶一方的影响程度;照顾抚育孩子的配偶一方的需求;是否有双方签字的财产协议等诸多事项。
4.根据《家庭法》所作裁决对另一方配偶以及孩子的影响。
5.根据1989年《子女抚养法案》,配偶一方对婚生子女所提供的、将要提供的、或将来可能愿意提供的抚养。
(五)退休金分割
澳大利亚的退休金制度始于1909年,主要是沿用英国模式。2001年《家庭法修正案(退休金)》xc60国产[4]在承认家事劳动者特别贡献的基础上,确认非成员配偶可以分享退休金权益。由于退休金是一种预期性的财产权益,因此,从本质上说,这部分财产是法定的共同财产。其主要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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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金协议
2001年《家庭法修正案(退休金)》中将退休金视为财产,基于这个新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达成一个“退休金协议”,以解决配偶领取退休金的资格问题。在这个退休金协议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作出与相应的退休金资格有关的命令的。
2.两种判令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有关配偶的退休金协议,则法院只能依照新《家庭法》第八B章部分指定条款作出命令(《家庭法》第90MS条)。
第一,分割命令。《家庭法》第90MT 条(1)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将退休金方案成员配偶向非成员配偶支付最高可达到100%的退休金。在制作分割命令之前,法院必须确定退休金利
益的价值。(《家庭法》第90MT 条(2);也可见2001年的《家庭法修正案(退休金)》)。特殊情况下,分割命令也将约束第三方托管人。(《家庭法》第90MZD条)。
第二,标记命令。有时法院认为将退休金权益委托第三方支付要比立即分割退休金权益更为合理,《家庭法》90MU规定的是标记命令,该命令可以:其一、禁止托管人支付退休金;其二、要求托管人在退休金可以进行支付时通知法院(第90MU条(1)(b))。当托管人通知法院时,法院将暂停标记命令而作出分割命令。
六一儿童节朋友圈怎么发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订立了针对退休金权益的退休金协议,法院不得就该退休金权益作分割令或标记令。(《家庭法》第90MO条)
3.对托管人的要求
《家庭法》第 90MZB条规定托管人有义务提供退休金信息用于退休金价值的计算,非成员可以向托管人申请了解信息,条件是该信息是用于帮助:第一、申请者是为了与配偶一方协商退休金协议;第二、在家庭法院作出分割或标记命令时。如果托管人拒不提供将被处罚。规定还明确了哪些信息需要提供,托管人可向申请者收取合理的费用。
4.退休金分割须考虑的因素
配偶一方的退休金是否要被分割或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分割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现有财产价值;第二、是否有孩子;第三、退休金被分割或被标记后原来的家庭护理者是否能维持基本所需;第四、夫妻共同财产中退休金财产与非退休金财产所占的比例;第五、退休金的领取程序;第六、退休金被授予前的时间长短;第七、分割或不分割退休金所带来的税收变化。
三、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评析
(一)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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