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金艳、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韩婷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5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
【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金艳;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韩婷婷;程云松
【当事人】唐金艳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韩婷婷程云松
【当事人-个人】唐金艳韩婷婷程云松
【当事人-公司】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露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杨海军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张世娟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露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杨海军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张世娟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露华杨海军张世娟
【代理律所】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金艳;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韩婷婷;程云松
【本院观点】唐金艳诉请中墅公司、韩婷婷、程云松赔偿违约损失192250元,需就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中墅公司、韩婷婷、程云松的违约行为、行为违约造成的必然、客观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8年7月28日,唐金艳(甲方、出售方)与韩婷婷、程云松(乙方、购买方)、中墅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份,该补充协议载明“乙方需要评高房屋总价,甲方净得134万,拿款当日,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评高部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金艳诉请中墅公司、韩婷婷、程云松赔偿违约损失192250元,需
就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中墅公司、韩婷婷、程云松的违约行为、行为违约造成的必然、客观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经查唐金艳与中墅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唐金艳与韩婷婷、程云松于2018年7月28日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唐金艳与韩婷婷、程云松、中墅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此外唐金艳与韩婷婷、程云松于2019年8月27日订立《补充协议》。关于唐金艳诉称韩婷婷、程云松、中墅公司的“高评高贷”行为导致其迟延获取购房款,其因资金需求向案外人贷款并为此支付了利息,承受了其他利息损失等:其一,三方2018年7月28日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载明“乙方需要评高房屋总价,甲方净得134万,拿款当日,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评高部分”,该约定表明唐金艳知晓并同意“高评高贷”,唐金艳理应对相应合同及法律风险有合理预判;其二,唐金艳、韩婷婷、程云松2019年8月27日订立的《补充协议》虽载明“因韩婷婷、程云松贷款问题导致长期未拿到购房款,该利息需三方共同承担,各方承担金额未有明确结果……”,但中墅公司非该协议订立人,该条款对中墅公司不具有拘束力,唐金艳基于该份协议要求中墅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并无合同依据,唐金艳上诉称中墅公司诱导其“高评高贷”,应对“高评高贷”导致贷款未办理成功的结果承担责任,本院不予采信,并对中墅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其三,
因韩婷婷、程云松在2019年8月27日订立《补充协议》时明确认可因贷款问题造成唐金艳长期未拿到购房款,愿意承担利息损失,一审据此认定韩婷婷、程云松向唐金艳支付37767元利息,韩婷婷、程云松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墅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唐金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韩婷婷、程云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唐金艳损失37767元; 二、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唐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32.50元,由唐金艳承担1200元,韩婷婷、程云松承担8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30元,由唐金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4: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初,唐金艳将位于肥西县桃花镇的东冠繁
华逸城E12幢804室房屋联系中墅公司出售。2018年7月下旬,中墅公司为唐金艳物买家韩婷婷、程云松。三方经协商后于2018年7月28日分别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前,各方均知道上述房屋在银行存有抵押贷款(非房屋按揭贷款)35万元。合同签订后,唐金艳为履行合同在中墅公司办理了“赎楼贷”业务贷款35万元,用于归还房屋贷款。贷款结清后,唐金艳于2018年9月初将上述房屋过户至韩婷婷、程云松名下。后合同履行中韩婷婷、程云松的银行贷款手续无法办理。韩婷婷、程云松也未按照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房屋购买款支付至资金托管中心。2019年5月,中墅公司对房屋的估值降低,顺利获得银行下放贷款。2019年8月27日,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完成,唐金艳才获得全部购房款。2019年8月27日,唐金艳与韩婷婷、程云松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第四条认可金融贷款利息113300元。唐金艳诉求因韩婷婷、程云松贷款问题导致长期未拿到购房款,该利息需三方共同承担,各方承担金额未有明确结果……,后各方因损失协商未果,唐金艳起诉至法院,主张赎楼贷35万元及赎楼贷到期后贷款70万元的利息损失113300元、逾期支付房款的利息损失58950元、支付别人欠款两分以上的利息损失象征性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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