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与汤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俊与汤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4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2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俊;汤志庆 
【当事人】黄俊汤志庆 
【当事人-个人】黄俊汤志庆 
【代理律师/律所】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董仑楚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董仑楚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亮董仑楚 
【代理律所】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俊 
【被告】汤志庆 
【本院观点】黄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黄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黄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0:25:00 
黄俊与汤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民终12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志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仑楚,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俊因与被上诉人汤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黄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春蓉
审判员 岑佳欣
审判员 王韶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汤灿近况十分凄惨
书记员 曹 沁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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