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忭、谭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忭、谭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6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旺山蒋国保王芝芝 
【审理法官】王旺山蒋国保王芝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忭;谭胜;曹初钧 
【当事人】谭忭谭胜曹初钧 
【当事人-个人】谭忭谭胜曹初钧 
【代理律师/律所】谢应华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袁青峰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应华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袁青峰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应华袁青峰 
【代理律所】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谭忭;谭胜 
【被告】曹初钧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谭忭于2018年10月28日向曹初钧出具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谭胜于2019年7月10日向曹初钧出具担保书,同意为上述5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谭胜、谭忭共计向曹初钧偿还了9万元借款,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谭忭于2018年10月28日向曹初钧出具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谭胜于2019年7月10日向曹初钧出具担保书,同意为上述5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谭胜、谭忭共计向曹初钧偿还了9万元借款,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现谭忭、谭胜主张谭忭系在柬埔寨借的筹码用于赌博,本案借款系非法债务,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经查,谭
忭、谭胜对借款的事实并无异议,仅对借款形式系美金或者人民币还是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筹码存在争议。曹初钧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在柬埔寨出借的是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7万元美金,因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故在起诉状及借条中注明的是借款50万元人民币,曹初钧对借款形式作出的说明符合常理;而谭忭、谭胜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抗辩本案的借款形式非法,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谭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向他人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在曹初钧向其主张权利之前从未对借款提出异议或主张将借条收回,且谭忭、谭胜在借款后向曹初钧偿还了部分款项;因此,谭忭与曹初钧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谭忭应当依约偿还借款,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曹初钧要求谭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认定谭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谭忭、谭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上诉人谭忭、谭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汤灿近况十分凄惨2022-09-23 02:23: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8日,经被告谭胜介绍,被告谭忭向原告曹初钧借款,被告谭忭向原告曹初钧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向曹初钧借款500000.00(伍拾万元整)人民币2018.10.28借款人:谭忭432503197601××××。”2019年7月10日,被告谭胜向原告曹初钧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本人谭胜。本人同意为谭忭这笔贷款承担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谭忭还清曹初钧此款为止。担保人:谭胜432503199007××××2019年7月10日。”出具借条后,被告谭胜陆续偿还原告8万元,被告谭忭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罗卫权的账号偿还原告1万元。另查明,1、双方对借款形式存在争议。原告在诉状中称委托国外朋友在柬埔寨借给被告谭忭人民币50万元,在庭审中称系委托国外朋友许朝云在柬埔寨借给被告谭忭7万元美金(折合人民币50万元)。被告谭忭称系在柬埔寨借的50万元人民币的筹码。2、双方对“借条”的书写存争议。被告谭忭称“借条”上的借款人名字、落款日期及身份证号码系他所写,借款内容系原告安排的小弟事先写好的。原告称借款系他委托别人所借,借条的具体书写情况他不清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身份证、两被告公民信息、借条、担保书、还款转账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谭忭提交的证据聊天记录,因无聊天人“扎西德勒”的相关身份信息,原告对此亦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曹初钧与被告谭忭就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仅对借款的方式即是借美金或者人民币还是借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筹码存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借条”,“借条”上明确记载向曹初钧借款50万元人民币,虽然被告在庭审中称“借条上的借款人名字、落款日期及身份证号码系他所写,借款内容系原告安排的小弟事先写好的”,但被告谭忭在该“借条”上签字落款,应当视为被告谭忭对该“借条”上记载事项的认可。原告在庭审中称在柬埔寨借的是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7万元美金,因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故在诉状和借条上写的是借人民币,原告的该说法亦符合常理。被告谭忭辩称系在柬埔寨借的“筹码”赌博,虽然本案借款的行为确实发生在柬埔寨,但被告谭忭对其答辩意见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借条”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谭忭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款后两被告已偿还9万元,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曹初钧与被告谭忭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谭忭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原告曹初钧要求被
告谭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谭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0月28日支付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谭胜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谭忭还清曹初钧此款为止”,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而主债务即“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谭胜依法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胜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以向被告谭忭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初钧借款本金人民币41万元;二、被告谭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忭追偿;三、驳回原告曹初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745元,由被告谭忭、谭胜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谭胜、谭忭向本院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及聊天语音,拟证明该证据与谭忭在一审中出具的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实了在谭胜的介绍和担保下,曹初钧通过名为“扎西德勒”的马仔在机场举牌“ABC9999”接了谭忭后,再借给谭忭50万的筹码,并当即在出具本案借条的客观事实;谭胜是在2018年10月26日晚上九点以的形式为本案50万元款项提供担保,担保书是后面补的。被上诉人曹初钧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当庭播放的语音显示曹初钧安排人员去接待谭忭,反而证明了曹初钧给了谭忭50万元,该证据不能够证明接待是在的酒店;曹初钧是安排人给谭忭50万元,曹初钧本人并不在柬埔寨,其在柬埔寨也没有,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是筹码,录音并不能证明谭忭请求曹初钧再借20万元筹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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