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汤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洋、汤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21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志健吴伟凡吴远征 
【审理法官】谢志健吴伟凡吴远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洋;汤少娟 
【当事人】王洋汤少娟 
【当事人-个人】王洋汤少娟 
【代理律师/律所】郑丽杭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谢建新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邱雪娥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丽杭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谢建新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邱雪娥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丽杭谢建新邱雪娥 
【代理律所】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洋 
【被告】汤少娟 
【本院观点】王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洋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王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19:47:3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李洁洁系第三人石家庄冀东东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7月14日15时40分左右原告李洁洁参加单位组织的游玩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洁洁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9月9日原告李洁洁向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日予以受理,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送达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李洁洁系第三人公司员工,于2019年7月14日参加公司组织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次原告李洁洁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本案中,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可知此次活动由第三人组织,非强制性参加,虽原告和第三人一直主张该项活动的宗旨是增进员工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但从第三人的“团建活动方案"中,并未有体现是为实现团队绩效及产出最大化以及人员激励等团队优化而进行设计的活动项目,结合此次活动费用的承担和人员参加情况,能够认定第三人此次活动的目的并非以活动为手段最终实现单位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利益,属游玩性质。虽庭审中原告主张在第一天的行程中,参加活动的人员曾举行过一些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完成的竞技活动,但至庭审结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告李洁洁在本次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
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情形。被告据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适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洁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洁洁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洁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参加公司团建活动是基于工作需要,并非游玩活动。2、上诉人服从公司组织,参加团建活动,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按工伤对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洋、汤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终21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杭,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新,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雪娥,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洋因与被上诉人汤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洋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王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伟凡
审判员  吴远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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