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羿与唐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23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作化陈丽芳郭继光
【审理法官】王作化陈丽芳郭继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羿;唐红;刘敏;蒋昌呈
【当事人】王羿唐红刘敏蒋昌呈
【当事人-个人】王羿唐红刘敏蒋昌呈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羿;刘敏;蒋昌呈
【被告】唐红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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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出借人王羿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由向唐红主张归还款项的权利,双方并无交接房屋使用的意向和事实,根据各方陈述,可以初步认定系刘敏通过蒋昌呈进行多次借款,而王羿与蒋昌呈之间亦存在借款,唐红在签订本案所涉租赁合同后收到王羿打款10万元,故双方纠纷名为租赁关系实为借款关系。借款人唐红及实际用款人刘敏均抗辩系为归还蒋昌呈而借款,借款利息存在月息高达28%的情况,还款直接向蒋昌呈转款,而蒋昌呈一、二审均无故拒绝出庭,王羿自述开公司做抵押借款,故本案存在诸多与正常民间借贷关系不合理之处。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以涉嫌犯罪为由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并不损害王羿的实体权利。二审中虽各方亦要求调解解决本案,但因本案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为保护公民正当财产权益,二审不予支持王羿要求本案实体审理的上诉请求。 综上,王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3:18: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27日,唐红与王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唐红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王羿使用,租赁期限为自2018年8月27日起5年,月租金3500元由王羿一次性支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王羿通过向唐红支付了99997元。 2018年8月27日,唐红向蒋昌呈转账89999元,同年8月31日、9月28日又分别通过转账3万元、1万元。 二、唐红曾因王羿方上门要债事宜报警。 三、关于本案借款事实的陈述。 (一)除诉称意见外,王羿另陈述称,其家里是开厂的,开在洛社,自己做饭店餐饮,店开在长广溪湿地公园,还做房屋抵押借款,就是借款人缺钱,把房子抵押给其,其就借钱给借款人。其不认识唐红,是蒋昌呈介绍认识的,蒋昌呈以前是特警,现在在太湖学院当行政或老师,其与蒋昌呈间大概有80万元左右的金钱往来。当初蒋昌呈跟其说唐红家里缺钱想问其借钱,借款理由是唐红儿子搞网游需要钱,可能输了点钱,但是房子抵押给别人了,所以其不愿意借,因为其开饭店,要租房子给员工住,就有了案涉租赁合同,饭店开在滨湖区房子租在锡山区系为节约开支。月租金算作3500元是因为其算过,法院保护月利率2%,这个租金是不超过法院保护的上限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确实是8月27日在车上签的,签完合同后,其问唐红要过房子,唐红不肯给,2018年10月28日晚上还报过警,为此其还被派出所关了一晚上。后来派出所的领导说其可以继续要,行为不能过激,后来其就起诉。
(二)除辩称意见外,唐红另陈述称,其是普通上班族,儿子刘敏本来也是,认识蒋昌呈后就变坏了,被带到小贷公司借钱就还不起了,小贷公司有好多。其与王羿不认识,是经蒋昌呈介绍认识的,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其不同意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王羿,因为当时没有说把房子给他,就是借钱。其把钱给了蒋昌呈就是给了王羿,因为其没有王羿的卡号及其他还款账户且双方在车上明确说好了的。唐红另向一审法院提供了1、借条照片一份,载明:今本人(3209251970××××××××)唐红向王羿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于2018年9月26日前归还。借款人:唐红。2018.8月26号;2、房屋租赁协议照片一份,载明:双方约定甲方将(空白)租给乙方,租金为2000元一个月,日期为2018.9.26日到2022.9.26日前到期,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双方认可。甲方:唐红。乙方:(空白),以佐证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王羿表示借条其见到过,但没要,租赁协议没见到,借条原件是其在和唐红签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时见到的,唐红要给其,其说不要,怕你还不起,要问你租房子,后来唐红就把儿子刘敏喊上车,刘敏也说服唐红签合同,当时其开车停在马路对面,上了蒋昌呈的车签的,租赁合同上一次性付房租是其写的。 (三)刘敏另陈述称,其自2016年4月开始向蒋昌呈写过十几张借条,出借人都是赵某、华某,借条金额大概60万元,实际收到30余万元,因为把钱还清了,蒋昌呈就把借条还给其了,其从未见过赵某、华某,借款的事情都是
蒋昌呈办的,还钱也是直接还给蒋昌呈,还了现金20万元左右无收条,、支付宝77万元,但不是全部。案涉借款当天其转给蒋昌呈借款利息18000元,口头约定月利1万元,另外8000元是蒋昌呈要求其给的,王羿说把利息给蒋昌呈。其通过唐红手机向蒋昌呈转账的129999元就是还给王羿的钱,2018年8月27日收到当天就还钱给王羿了。以前其问蒋昌呈借的钱,借条上写的都是问赵某借,那天突然觉得赵某就是王羿,其从没见过赵某本人,赵某也是通过蒋昌呈来和其协调借款的事情。其后来就觉得蒋昌呈和王羿是一起的,其其实不欠蒋昌呈利息,没必要借钱去还他的利息,所以就把钱转给蒋昌呈,就当是把王羿的借款还掉了,蒋昌呈的利息钱也不欠了。 (四)蒋昌呈另陈述称,其确实在2018年8月27日收到唐红转账89999元,同年8月31日收到唐红转账3万元,除此以外,其没有收到过唐红的其他钱。其转账15000元给唐红是当时唐红到其,让其再借15000元。其向王羿借过50万元以上的钱。刘敏向其借过大概七八十万元,出借条的,但是写的不是其而是赵某的名字,赵某系其舅舅,其自己也借钱给刘敏,但是没有借条。 四、经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查询,江苏柒嘉一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杨某一、孙某、王羿。在一审法院受理的杨某二诉李某、杨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也抗辩称存在套路贷情形,江苏柒嘉一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是放贷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苏020
5民初46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杨某二的起诉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唐红、刘敏到庭要求与王羿进行调解。因其在此前抗辩中明确提出本案借款涉嫌套路贷,一审法院要求其陈述自己的真实意思。唐红、刘敏表示,其没有办法,耗不起,派出所曾调查此事,但无结论,现王羿只要求还10万元即可,打算调解后再起诉要求蒋昌呈返还钱。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虽以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为由主张权利,但根据现有证据,该案的真实法律关系应当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借款虽有转账凭证为证,但主要情节有不合常理之处:第一,王羿与唐红间并未达成真实的租赁房屋的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对签订合同的原因及过程的描述陈述相左;第二,双方一致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此前并不认识,系通过蒋昌呈进行借款,实际借款人则为刘敏,通过陈述可知,刘敏通过蒋昌呈多次向其他人进行数额较大的借款,王羿与蒋昌呈间亦存在借款,且王羿自述开公司做抵押借款,本案合同约定了10万元借款至少3500元每月的高利息,王羿有职业从事民间借贷甚至高利放贷之嫌疑;第三,对于借款过程,唐红、刘敏坚称收到借款当天即向王羿转了10000元利息、向蒋昌呈转了8000元,当日晚些又向蒋昌呈转账89999元,后来又将款项悉数转给了蒋昌呈,蒋昌呈多次代表其他人向刘敏出借款项、收取高额利息,除本案外,刘敏坚称总共
收到30余万元左右借款却偿还了60余万元,王羿、蒋昌呈对此作出的解释有违常理,整个借款过程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令人生疑。本案中,唐红、刘敏曾要求一审法院进行调解,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反映的情况及曾强烈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诉求,故决定对本案继续审理,不予调解。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现虽裁定驳回起诉,但未剥夺王羿的实体权利,如王羿确不涉嫌刑事犯罪,仍可主张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一、驳回王羿的起诉。二、本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继续实体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本案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原审以民间借贷认定有误,其对刘敏、蒋昌呈的资金往来并不知情,且他们之间往来与本案无关,其非职业放贷人,未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提供资金,仅是出于朋友情面提供资金帮助,无论何种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均应返还其本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 综上,王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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