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雯婷、抚顺麾曾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
徐雯婷、抚顺麾曾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03 
【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9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青杨锐胡伟 
【审理法官】苏青杨锐胡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雯婷;抚顺麾曾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郭哲瑚 
【当事人】徐雯婷抚顺麾曾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郭哲瑚 
【当事人-个人】徐雯婷郭哲瑚 
【当事人-公司】抚顺麾曾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
【代理律师】温浩郭军 
【代理律所】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雯婷 
【被告】抚顺麾曾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郭哲瑚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股东才能通过诉讼解散公司。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并未就麾曾昌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形进行充分举证,亦没有举证证明麾曾昌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及持续两年以上该公司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存在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徐雯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上诉人徐雯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4:13: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麾曾昌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核准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记载: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徐雯婷及郭哲瑚为该公司的股东。2019年4月17日,该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由徐雯婷变更为隋立新;同日,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变更前1、徐雯婷经理,2、徐雯婷执行董事,3、郭哲瑚监事变更为1、隋立新执行董事兼经理,2、郭哲瑚监事。    另查,徐雯婷提供一份签署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麾曾昌公司章程,该章程约定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如下:股东姓名为徐雯婷、郭哲瑚,资本金分别注明95万、5万,出资比例分别为95%、5%,余额缴付期限均为2048年1月1日。庭审中,徐雯婷表示并未实际出资。第十二条股东会(三)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权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徐雯婷表示股东签字处,徐雯婷及郭哲瑚均系本人签字。    再查,徐雯婷庭审时表示其与男朋友曾泓麾系被一名昵称为烈日炎炎的人招到抚顺来
开对公账户,除涉案公司外,该二人一并参与注册成立了其他公司,公司名称分别为抚顺西广麾商贸有限公司、抚顺礼琼泓商贸有限公司、抚顺哲海礼商贸有限公司、抚顺瑚省昌商贸有限公司、抚顺婷丹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注销)、抚顺泓汇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镇徒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本案同时诉讼)、抚顺广桥雯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本案同时诉讼)、抚顺江柄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本案同时诉讼)。    2021年9月28日,一审法院依法经《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向麾曾昌公司送达起诉状、传票,公告费560元由徐雯婷垫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徐雯婷作为持有麾曾昌公司95%股权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麾曾昌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已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解散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该条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如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了防止公司继续存续而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而赋予了相关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权利。《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既是人民法院受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公
司是否存在“经营管理困难”的实体审查依据。本案中,徐雯婷称公司成立后从未参加过经营或召开过股东会,对此,因徐雯婷没有举证证明其提议召开股东会而无法召开,故徐雯婷该诉称不符合《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规定的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且徐雯婷没有举证证明麾曾昌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如何重大的损失,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故徐雯婷要求解散麾曾昌公司,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雯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由徐雯婷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烈日炎炎”的短信截图、备忘录截图,欲证明:案涉公司设立的目的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愿,只是被人利用成为了公司股东。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雯婷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判令被上诉人麾曾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公司现状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僵局”需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麾曾昌公司2019年设立前,上诉人与案外人曾泓麾被一名昵称为烈日炎炎的人招到抚顺来开对公账户,表明公司半年后会转掉,除涉案公司,还一并成立了其他公司。涉案公司的股东为上诉人徐雯婷和被上诉人郭哲瑚,出资比例分别为95%、5%,但是二人没有实际出资。涉案公司核准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2019年4月17日,该公司的负责人就由上诉人变更为隋立新,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变更中撤掉上诉人的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由隋立新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公司自2019年2月28日成立没有任何经营业务,并非为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本不符合设立公司经营的目的,公司是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请法庭依职权进行调查。涉案公司的管理不受股东的控制,股东会无法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公司名存实亡,实际由隋立新控制,已陷入僵化的状态,经营严重困难,上诉人作为股东的权益根本无法实现和保障,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上诉人早已联系不上公司负责人隋立新以及另一股东郭哲瑚,无法通过沟通解决。公司章程中虽然约定了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
通过,但上诉人作为股东完全脱离公司管理,无法接触到公司营业执照等证照以及公章,根本无法通过行政注销程序注销公司。上诉人已穷尽司法解散之外的其他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上诉人徐雯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