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香玲、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_百 ...
汤香玲、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0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艳司玉峰郑福一 
【审理法官】金艳司玉峰郑福一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汤香玲;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元松;王春萍 
【当事人】汤香玲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元松王春萍 
【当事人-个人】汤香玲侯元松王春萍 
【当事人-公司】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永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永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永 
【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汤香玲 
【被告】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元松;王春萍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汗驿公司和汗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元松,因汗驿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对上述二被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除此之外,上诉人还起诉了被上诉人王春萍,要求王春萍承担担保责任,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此部分起诉应予以实体审理,一审法院对全案全部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应根据各方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查明被上诉人王春萍是否属于担保人,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实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7401号之一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更新时间】2021-10-23 00:16:44 
汤香玲、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20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香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81号2幢楼1层1146部位。
     法定代表人:侯元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元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香玲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汗驿公司”)、侯元松、王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74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汤香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的依据与事实不符,驳回起诉无道理。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
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驳回起诉外还需要将本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但一审法院只是驳回起诉而未有移送程序,说明一审法院没有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五条执行。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汗驿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本案上诉人诉讼请求中包括让被上诉人王春萍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也应该受理本案,汗驿公司的部分可不予受理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春萍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被告侯元松、汗驿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汤香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汗驿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10月1日至返还本金之日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18%/年的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侯元松对原告与汗驿公司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42372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31日至返还本金之日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6%/年计算的借款逾期利息;3.
判令被告王春萍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汗驿公司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察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应另行诉讼主张担保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汤香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汗驿公司和汗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元松,因汗驿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对上述二被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
应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除此之外,上诉人还起诉了被上诉人王春萍,要求王春萍承担担保责任,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此部分起诉应予以实体审理,一审法院对全案全部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应根据各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查明被上诉人王春萍是否属于担保人,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实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7401号之一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金 艳
审判员 司玉峰
审判员 郑福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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