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蓝球、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蓝球、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9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14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殷涛 
【审理法官】邹殷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蓝球;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已注销);广州市企贤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蓝球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已注销)广州市企贤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蓝球 
【当事人-公司】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已注销)广州市企贤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李炯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李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李炯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李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汤灿近况十分凄惨罗晓云李炯李科 
【代理律所】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蓝球;广州市企贤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已注销)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于被核准注销登记。对此,没有证据显示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情形告知原审法院,也没有证据显示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将上述情形告知上诉人。因此,在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应由其权利义务
承继者参加本案诉讼。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仍以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作出原审判决,虽不能归责于原审法院,但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仍属不当,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案件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9-23 19:13:38 
陈蓝球、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14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蓝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炯,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丽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企贤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某某某某iv>
     法定代表人:吴恒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帝。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蓝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
民初字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殷涛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于被核准注销登记。对此,没有证据显示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情形告知原审法院,也没有证据显示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将上述情形告知上诉人。因此,在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应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本案诉讼。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仍以广州陶陶居饮食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作出原审判决,虽不能归责于原审法院,但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仍属不当,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案件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甄新顺
谭敏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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