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唐同斌与曹倩黄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 ...
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唐同斌与曹倩黄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85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曹倩;李雪莲;唐光辉;许功琼;吴关辉;黄渊;伍德英 
【当事人】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曹倩李雪莲唐光辉许功琼吴关辉黄渊伍德英 
【当事人-个人】唐同斌曹倩李雪莲唐光辉许功琼吴关辉黄渊伍德英 
【当事人-公司】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 
【被告】曹倩;李雪莲;唐光辉;许功琼;吴关辉;黄渊;伍德英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唐同斌
、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3:08:42 
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唐同斌与曹倩黄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8573号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同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任市镇新宁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5825H2N。
     经营者:唐同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倩。
     原审被告:李雪莲。
     原审被告:唐光辉。
     原审被告:许功琼。
     原审被告:吴关辉。
     原审被告:黄渊。
     原审被告:伍德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曹倩、原审被告李雪莲、唐光辉、许功琼、吴关辉、黄渊、伍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14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唐同斌、开江县任市镇鸿达瓷砖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雪
书 记 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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