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腾峰、汤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戴腾峰、汤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鄂09民终12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伟戴捷鲍龙 
【审理法官】黄伟戴捷鲍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戴腾峰;汤金桥;青海省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戴腾峰汤金桥青海省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戴腾峰汤金桥 
【当事人-公司】青海省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金小宁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小宁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小宁 
【代理律所】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戴腾峰 
【被告】汤金桥;青海省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汤金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汤金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汤金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60元,减半收取55580元,由汤金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60元,减半收取55580元,由汤金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25:19 
戴腾峰、汤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民终12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腾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宁,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金桥。
     原审被告:青海省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某某研究生公寓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戴腾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宁,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腾峰因与被上诉人汤金桥、原审被告青海省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汤金桥与戴腾峰、青海省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汤金桥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汤金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汤金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60元,减半收取55580元,由汤金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60元,减半收取55580元,由汤金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戴 捷
审判员 鲍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羽青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汤灿近况十分凄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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