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休假管理办法
青岛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休假
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规范公司职工休假种类、假期、批假权限、请(销)假程序、路费报销,保障职工依法休假的基本权利,根据国家和青岛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事业部、办事处及直属项目部。子公司可参照制定本单位员工的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假期种类和休假时间
一、公休日
根据《中建总公司特殊工时制度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休日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安排,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
二、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规定,全部员工可以享受每年11天的法定假日,部分员工可享受“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假日各半天:
(一)全部员工放假的节日
1.元  旦:假期1天,一月一日。
2.春  节:假期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假期1天,清明当日。
4.端午节:假期1天,农历五月五日。
5.劳动节:假期1天,五月一日。
6.中秋节:假期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假期3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假期半天,三月八日,仅限女员工放假。
2.青年节:假期半天,五月四日,仅限14初一数学下册期中试卷周岁(含)以上,28周岁(含)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或由单位安排活动半天。
国家对法定年节假日有调整或新的规定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期
(一)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或父母不同城居住(范围划定在地级市),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已婚员工不能利用集中休息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期30天,可分次休假,但最多不超过三次,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三)未婚员工不能利用集中休息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四)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亲,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与配偶和父母都不同城居住的,可同时请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也可分别请假,同时请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的,假期可合并计算。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五)单位统一或集中放假,冲抵探亲假。
(六)员工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往返路费,仅限于报销除飞机、火车软卧、火车动车(高速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出租车、磁悬浮列车以外的公共交通费。乘座长途公共汽车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报销;乘座飞机、火车软卧或火车动车(高速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的,可按火车硬卧或动车(高速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标准抵报,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七)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承担,超过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本人工资指平时正常发放的岗级薪、执行年薪或计算年收入的人员按月发放的工资标准
(八)员工本人确因工作繁忙,不能休当年探望配偶假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报销配偶探亲往返路费一次,路费报销标准同上。
(九)同一公司的双职工配偶双方分别在异地工作的,可分别到对方工作地休探亲假或到固定居住地休探亲假,假期和路费可分别计算和报销。
(十)员工由于工作原因由单位通知中断休假的,单位应另行给假补休未休的假期,同时给予路程假,并按规定报销补休假的探亲路费。
(十一)女职工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假期;在父母处生育的,也不再享受当期探望父母假的待遇。
(十二)在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间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期和路费报销待遇。见习期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十三)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休假种类、时间、地点等事项并粘贴好报销票据;报销单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字、登记后再履行公司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后报销。
(十四)员工探亲根据路途远近和实际需要合理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在请假时确定。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十五)职工探亲的往返路程,由探亲对象永久居住地和工作地点远近确定:300公里以下的1天;301-600公里的2天;601-1000公里的3天;1001-1500公里的4天;1501公里以上的5天。
四、结婚假期
(一)未婚员工经合法登记结婚后,可休婚假3天。
(二)员工初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晚婚假14a股和b股有什么区别天。再婚员工不享受增加14天婚假。
(三)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参照探亲假第十三款规定),路费自理。悼念袁隆平的句子
(四)员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婚假的,可给予补休未休的婚假。
(五)请婚假时随休假审批表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六)婚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不包含法定假日。
五、丧葬假期
(一)员工直系亲属(一般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葬假3天。
(二)员工的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丧葬假3天。
(三)员工到外地为直系亲属奔丧的,可视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参照探亲假第十三款规定),路费自理。
(四)丧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不包含法定假日。
六、产假、护理假及哺乳假假期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符合晚育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晚育假)60天。
(五)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产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14天。
(六)女职工引、流产假一年内只限给假一次,第二次按病假处理,三次及以上按事假处理。
(七)增加的产假天数须提供医院的医疗证明申请。
(八)配偶晚育的,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7天,在外地生育的可视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参照探亲假第十三款规定)。
(九)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作产前检查的时间,可视为劳动时间。
(十)女员工的哺乳期是从婴儿出生至一周岁,哺乳时间每日二次,每次三十分钟(不含往返路程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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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自产假期满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十二)护理假、产假、哺乳假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七、病假(医疗期)假期无出其右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并出具医疗诊断书和有效休明,可准休病假。因急诊住院的职工在3天以内由家属或本单位其他职工持入院手续帮助办理请假手续。
(二)二级单位领导批准病假每次不得超过5天,年内累计最长不超过30天(住院者除外),累计30天以上的须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批时须持集团公司指定医院因病休息证明、诊断书、原始病历、请假条。期满需继续休病假的,须提前2天重新申请,提供材料同上。
(三)对于需长期的慢性病种(非急诊、住院以外的病种),单位视职工病情、年龄情况审批两次病假,累计不超过30天,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可转为待岗休息,不再审批病假。其他人员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确实不能上岗的,办理病退或退职;鉴定结果能上岗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或延长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
(五)病假假期(医疗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八、工伤假假期
(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按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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