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老师不给学生放假-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老师不给学生放假-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下面是分享的法定节假日。供大家参考!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众的切身利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各国对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不太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节假日包括三类,其中有两类为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秋节与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并称为中国汉族的四大传统节日。自2008年起中秋节被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07年12月14日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传统节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节日,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地方性节日、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其他特定体的节日限于特定体或局部地区。
    第二类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法定节假日第三类
    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2法律条文编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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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元节的禁忌大全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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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液压与气压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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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林心如贾乃亮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岁的人为青年)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工资计算编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
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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