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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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30
【字 号】杭政办函[2012]282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变美(杭政办函〔2012〕2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企业土地资产,优化企业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年收益,是指国有划拨土地因地上房屋出租或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每年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
  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年收益征收的管理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办理土地年收益征收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年收益收缴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具体办理土地年收益收缴工作。
  规划、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年收益的征收工作。其中规划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在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年检时做好对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情况核查和土地年收益征收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年收益: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
  (三)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国有土地,继续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年收益的。
  五、国家、省、市对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创意、商品市场等用地土地年收益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土地年收益的缴纳义务人。
  七、《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0月1日实施)实施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经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在区(以下简称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按使用现状征收土地年收益。《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变用途兴办商品市场、超市、酒店、宾馆的,应取得规划部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后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年收益。
  八、土地年收益缴纳义务人应与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合同》(
以下简称《土地年收益合同》)。《土地年收益合同》应约定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缴纳期限、缴款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年收益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本办法办理土地年收益缴纳手续的,不作为批准改变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十、国有土地宗地建筑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的,按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年收益;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按土地面积征收土地年收益。
  十一、土地年收益按照本办法公布的土地年收益标准征收: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不改变用途用于出租的,按土地所在等级对应土地用途年收益标准的55%计征。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国有土地,继续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按土地所在等级对应土地用途年收益标准的55%计征。
  (三)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土地所在等级改变用途前后土地年收益标准的差价计征。
  (四)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土地所在等级改变用途后土地年收益标准减去改变前土地用途年收益标准45%的差价计征。
  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的土地,参照划拨土地计征土地年收益;使用权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的土地,参照出让土地计征土地年收益。
  土地年收益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基准地价及土地还原利率等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年收益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土地年收益征收金额在合同存续期限内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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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土地年收益缴纳义务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年收益手续:
  (一)土地年收益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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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涉及房屋出租的,需提供租赁协议书;
  (五)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十三、土地年收益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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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土地年收益缴纳义务人持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向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二)调查。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明确房地产实际用途和土地年收益计征面积;
  (三)核准。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土地年收益标准,与缴纳义务人签订《土地年收益合同》,并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签订的《土地年收益合同》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解缴。缴纳义务人持《土地年收益合同》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具体土地年收益缴款手续。
  缴纳土地年收益的房地产权属、用途、面积等发生变更的,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年收益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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