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1
【字 号】杭政函[2014]35号
【施行日期】2014.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97年58南航空难【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4〕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手机拍照  (一)我市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下同]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市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留用地开发和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稳步推进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发改、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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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留用地指标管理
  (四)留用地指标是指因城市建设征收我市市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下同)面积的一定比例向被征地村核发的,由土地面积、等级、性质等要素构成的专项指标。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发、预支、调剂及使用等管理工作,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建卡造册,实行动态台账管理。
  (六)城市建设征收我市市区撤村建居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留用地指标核发按该区原有政策执行。
  (七)开发性安置用地和村级集体拆复建用地指标统一按留用地指标核发、管理和使用。
  市级及以上的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按照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
  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的土地,需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的村集体全资非住宅用房,且按照单倍重置价补偿的,可按照土地面积核发留用地指标。土地原用
途为商业或综合的,其指标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土地原用途为工业的,其指标不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
  原已核发未使用的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按原指标性质转为留用地指标录入留用地指标卡;原已核发未使用的拆复建用地指标按照前款原则转为留用地指标录入留用地指标卡。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开发性安置用地和拆复建用地指标核发、管理和使用按该区原有政策执行。
  (八)留用地指标实行一村一等级制度,其土地等级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所在的最高土地等级确定。
  (九)在1998年市委、市政府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后撤销建制的行政村,其历年核发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的留用地及开发性安置指标总量不足15亩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可一次性补足至15亩指标,补差指标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
  (十)非撤村建居的行政村,未核发过开发性安置指标或核发开发性安置指标不足15亩的,因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经申请可一次性预支15亩留用地指标,待实际可核发留用地
指标时进行抵扣。该指标仅限于在本村范围内使用,不得向外调剂;今后撤村建居征地时需按开发性安置方式实行征地补偿。撤村建居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核发留用地指标。
  (十一)建设项目征收位于萧山、余杭、富阳等行政区界内的“飞地”时,由被征地撤村建居村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对所涉农用地核发留用地指标。
  (十二)留用地指标预支是指撤村建居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成果通过验收后,按该村剩余农用地面积的比例提前核拔一定数量的留用地指标。
  撤村建居村留用地指标预支比例以撤村建居调查测绘成果为基准,测绘农用地面积200亩以上的,按应核发10%留用地指标总数的30%进行预支,但预支的留用地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0亩。撤村建居村已预支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完成抵扣后,可按剩余农用地面积再次预支。
  以撤村建居调查测绘成果为基准,撤村建居村剩余农用地面积不足200亩(含)的,可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次性核发剩余留用地指标,经所在区国土分局、区政府审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一次性核发剩余留用地指标协议后,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村剩余农用地一次性核发留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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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留用地指标调剂是指在同一城区范围内,不同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留用地指标相互流转。
  留用地指标调剂只能在同一城区范围内进行, 调剂指标应征得指标拥有方的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国土分局确认,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
  (十四)留用地指标调剂或跨土地等级使用时,不同的土地等级应进行指标折算,每调整一个等级,留用地指标按10%比例相应增减。本村留用地指标在本村范围内使用的,根据留用地项目所在土地等级计缴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等级折算。留用地指标调剂到外村使用的,本村范围内不得再允许外村留用地项目落地。
  三、中秋国庆双节快乐的祝福语留用地指标使用
  (十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留用地项目,应持留用地指标卡依法向发改部门申请对留用地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十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编制留用地专项规划并与控规做好衔接。
  (十七)留用地项目使用留用地指标数量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实际用地范围和土地所在等级经实测后进行核定。留用地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出让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核减相应的留用地指标并变更留用地指标卡登记内容。
暑期实践个人总结  (十八)留用地指标可以用于原村级集体二三产企业项目的折抵,以联席会议形式,经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区政府(管委会)会审,审核同意的,可通过补办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十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留用地指标无法满足留用地项目建设,且无法预支和调剂的,指标缺口数量占项目实际用地面积5%以内且不超过3亩的,不足部分指标可按该项目实际用途土地市场现行评估价的100%缴纳款项后补足缺口。
  (二十)对尚未落地或无法落地的留用地指标,经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可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进行货币化收购,指标收购价格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与被收购指标村协商确定。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的留用地指标,其收购价格可参考指标土地等级容积率2.5时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5%确定;不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的指标,其收购价格可参考指标土地等级容积率2.5时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5%确定。
  四、留用地项目用地管理
  (二十一)留用地项目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统筹开发、项目置换物业方式开发或留用地货币化处置。具体方式的选择应经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二十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自主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在具备土地出让条件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不对外合作开发的书面承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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