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
京档发〔2010〕5号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整理原则和方法。
本细则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2.定义
2.1归档文件
各立档单位在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文件材料。
进出京最新规定2.2件
归档文件的基本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的不同稿本合为一件,包括文件正本、定稿、附件、被转发文、复制件、有领导重要批示或有处理结果的公文审批单等相关文件。
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同种简报与期刊一册(本)为一件。
2.3归档文件整理
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进程。
3.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文件之间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质量要求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并按件装订。归档文件及整理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整理方法与要求
5.1装订:归档文件装订时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文件页数较多时可采取线绳装订。
5.2分类:归档文件一般可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特征进行分类,并结合使用。一个立档单位内的归档文件一般只采用一种分类方法。推荐使用“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或“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的分类方法。
5.2.1按年度分类
将归档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5.2.2按机构分类
将归档文件按其形成或承办机构分类。
5.2.3按问题分类
将归档文件按其所反映的问题分类。
5.2.4按保管期限分类
将归档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5.2.5““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分类法:将立档单位同一全宗内归档文件按其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同一保管期限内的文件再按形成的年度分类,同一年度内的文件按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
5.2.6“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分类法:将立档单位同一全宗内归档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类,同一年度内的文件再按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同一机构(问题)内的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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