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进出京最新规定
第二条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主办,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
第三条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旨在推进素质教育,带动高雅和民族艺术的普及,将优秀文化根植于广大青少年中,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第四条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采取将高水平艺术演出及讲座送进学校与组织学生走进专业剧场观看演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演出约1000场。
第五条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可选择在课内外及学生假期期间举行;活动场地为校内及社会单位礼堂或专业剧场。
第六条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经费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共同承担,用于文艺表演团体及有关高等学校艺术社团的演出、场地费用补贴及活动组织、奖励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市委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宏观指导,对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市文化局负责制定活动相关政策,负责艺术表演团体参演资格、剧(节)目审定以及剧目调整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应报主办单位认可。
第九条市教委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指导区、县教委及高校制定实施方案、对演出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年度预算,加强经费的审核和核拨活动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依法注册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京各高等院校艺术社团及金帆艺术团,原则上以民族艺术表演团体为主,适量准入其他艺术门类,每个艺术门类院团1-2家;
(二)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三)营业性表演团体聘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演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申报的剧(节)目版权或演出权,剧(节)目内容应为适合青少年学生观看的优秀民族艺术、高雅艺术等艺术形式,每年更新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请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一)北京市公益惠民演出参演团队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剧团介绍,其中含本团演职人员名册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剧(节)目版权证明或版权持有人授权书;
(五)申报剧(节)目节目单,其中含主要演员职称介绍、剧(节)目获奖情况;
(六)申报剧(节)目整台演出DVD或VCD光盘,申报综艺类节目的提交2台或2台以上节目,每台节目内容不得重复,每台剧(节)目演出时间不低于90分钟。
文艺表演团体应根据大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欣赏水平,有针对性地安排演出节目,有相关辅助教材、讲义的,可一并提交。
第四章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凡符合活动申报条件的文艺表演团体,可按规定在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向所属区县文化委(局)提交申报材料,参加北京市公益惠民演出统一审核。
第十四条每年4月,主办单位聘请专家对申报剧(节)目艺术水平及文艺表演团体资质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每年5月,主办单位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参与次年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及剧(节)目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北京文化热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根据工作计划,进行年度
项目立项、论证、评审等工作,并确定下年度资金总需求额。
第十七条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局根据北京市关于民族艺术进校园相关规定承担比例及额度,将项目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市委宣传部将所承担资金拨付市文化局,用于安排民族艺术演出活动;市教委所承担资金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管理列入部门预算,按所承担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根据各演出单位提供的材料(标准或合同)拨付演出补贴。
第二十条补贴标准
(一)文艺表演团体的补贴,应根据观演学校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三档给予补贴:
1.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场演出补贴1万元;
2.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每场演出补贴1.5万元;
3.平谷区、怀柔区、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每场演出补贴2万元。
(二)经过批准进入专业剧场进行的演出按照实际支出支付。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对项目建设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按照《北京
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纳入部门绩效考评范围,演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承办单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工作任务目标,建立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县教委和高校根据承办单位制定的年度活动计划,合理安排演出场次;向承办单位提出活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演出的场次、时间、地点;主动与演出院团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演出单位每年制作15分钟活动视频资料,收集50篇学生观后感,向承办单位报送全年活动总结。
第二十七条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各区县教委、高等学校及演出单位向承办单位报送演出场次统计数据及演出评价表原件。承办单位汇总全市演出情况后,报各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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