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绿城实业有限公司、俞全贤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87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杭州千岛湖绿城实业有限公司;俞全贤;蒋琴洪
【当事人】支付宝注册账号杭州千岛湖绿城实业有限公司俞全贤蒋琴洪
【当事人-个人】俞全贤蒋琴洪
【当事人-公司】杭州千岛湖绿城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太空一号刘中秋、傅恒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周锦惠王玲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中秋、傅恒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周锦惠王玲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
江苏高考满分作文【代理律师】刘中秋、傅恒人周锦惠
【代理律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给孩子起个好名字【原告】杭州千岛湖绿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俞全贤;蒋琴洪
【本院观点】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审判监督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淘宝企业店铺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1-11-23 01:34:27
杭州千岛湖绿城实业有限公司、俞全贤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87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千岛湖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
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7660176XY。
法定代表人:冯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秋、傅恒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全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琴洪。高中生入党申请书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惠,王玲,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千岛湖绿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实业)因与被上诉人俞全贤、蒋琴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7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绿城实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
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认定本案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上述规定,构成重复起诉须以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为前提。而本案起诉不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具体如下:1、本案诉讼标的与前案不同。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矣系。前案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证据2第24页),上诉人绿城实业诉请被上诉人俞全贤、蒋琴洪二人在内的团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坚持以《团购付款协议》分八期付款的金额及期限为标准,计算出总违约金后,再乘以每套房屋未付购房款占总的未付购房款之比得出,未以每份商品房买卖合回的约定标准为依据,故对绿城实业所提违约金请求,因其按《团购付款协议》的违约金分摊,而《团购付款协议》未生效,其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前案判决已明确认定,绿城实业在前案中依据《团购付款协议》主张违约金,而非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违约金。有鉴于此,前案中绿城实业诉请支付违约金之诉讼标的为,俞全贤、蒋琴洪是否应依据《团
购付款协议》承担违约金,即争议的法律矣系为《团购付款协议》项下的违约金支付义务。而本案中,绿城实业依据俞全贤、蒋琴洪二人与绿城实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据此,本案诉讼标的为,俞全贤、蒋琴洪是否应依据案涉两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违约金,即争议的法律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纵观前案与本案诉讼标的(及争议的法律矣系),俞全贤、蒋琴洪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标准、范围完全不同,即绿城实业诉请俞全贤、蒋琴洪支付违约金所基于的争议法律关系完全不同,故两案诉请支付违约金系不同的诉讼标的。2、本案诉讼请求并不否定前案判决结果。如前所述,虽本案与前案均诉请俞全贤、蒋琴洪支付违约金,但两案所依据的法律矣系完全不同,系不同的诉讼标的,本案诉请并不否定前案判决结果。首先,绿城实业与俞全贤、蒋琴洪除签署《团购付款协议》外,还签订了案涉两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样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前案中,法院以绿城实业坚持依据《团购付款协议》主张违约金驳回关于违约金的诉请,但该判决并未免除俞全贤、蒋琴洪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相反,既然前案否认了《团购付款协议》的效力,认可了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上诉人原审证据2第23页),并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俞全贤、蒋琴洪支付房款,
则俞全贤、蒋琴洪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顺理成章。故,支持本案诉请,不仅不产生否定前案判决的结果,更是对前案判决结果的认可和延续,也体现了判决之间一脉相承的精神。其次,前案中,绿城实业依据《团购付款协议》诉请的违约金标准(千分之五)及金额均远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违约金标准(万分之一),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质责任上也不存在否定前案判决结果的情形。综上,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认定绿城实业构成重复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将本案驳回起诉或不支持绿城实业的诉请,将有违实质公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若本案驳回起诉,则将使得俞全贤、蒋琴洪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行为免于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有违实质公平。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俞全贤、蒋琴洪负有支付房款义务,在前案已不以支付绿城实业依据《团购付款协议》主张违约金的情况下,再驳回本案起诉,则将使得俞全贤、蒋琴洪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行为免于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显然有违实质公平。2、若驳回本案起诉,将使得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俞全贤、蒋琴洪及《团购付款协议》项下其他购房人逾期支付房款的事实客观存在,给绿城实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若驳回本案起诉,不仅使得购房人无须为其如此长期及重大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反将导致作为国有企业的绿城实业蒙受巨大损失,使国有资产无端流失,不仅损害绿城实业的利益,更损害国家利益。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