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代理合同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制度,并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应当保证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法合规履行律师代理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维护当事人利益。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代理合同管理专责机构,进行全程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律师代理合同管理中所使用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代理合同管理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督促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
第二章 律师代理合同签订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其法律事务时,应当签署书面的律师代理合同,并在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地点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准确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在律师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事项、服务费用、协议变更、解释等。
第十一条 律师代理合同的签订需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代理合同签订程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签订程序合法、规范。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律师代理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律师代理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 律师代理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律师代理合同规定的程序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律师代理合同发生解除情况时,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第十七条 律师代理合同解除后,需将其立即记录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合同管理档案中。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律师代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并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变更或解除律师代理合同。
第四章 律师代理合同履行
第二十条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代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诚信义务,全面合法、无冲突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必须变更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形,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当注意与当事人及时沟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律师应当认真做好案件的材料收集、整理、分析,并根据客户的要求、案情的实际情况、法律政策、审判实践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规定等综合判断案件的处理方案,并及时地向当事人进行汇报。
第二十四条 律师在律师代理合同履行中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接受任何有悖律师专业道德和规定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在律师代理合同履行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为客户做到忠诚、审慎、勤勉、情报。
第五章 律师代理合同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同理解或其他原因导致律师代理合同出现争议时,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若当事人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可通过仲裁、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解决律师代理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代理合同管理监督机制,对律师代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工作台账制度,对律师代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及
时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及时更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和配合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便是律师代理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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