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金融公司 | :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2022.01.07 | |
: | 2022.01.07 | |
: | 现行有效 | |
: | 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 |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第八条 项目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向股东借款、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项目公司应当遵循:
(一)并表管理原则。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
(二)穿透管理原则。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加强对项目公司穿透管理,通过项目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适用不低于直接开展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项目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明确管理牵头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安排。
单家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置独立的部门和人员开展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项目公司管理制度,至少涵盖项目公司设立、运营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授权管理、外包管理、清算关闭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公司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和有关问题整改意见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单独说明项目公司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或单一承租人;每个项目公司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和税务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可以转让、受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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