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并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6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并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记者苏雪燕、刘诗平)中国银监会26日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称,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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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银监会表示,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作出了修改。
银监会称,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为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银监会称,为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此外,为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
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
另外,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
银监会还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了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和客户体等方面的差异化特点,将其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直接面向个人,且中低收入客户体缺乏金融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等。
《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10月26日。相关意见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至银监会非银部,地址为zhangpengcheng_a@cb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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