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0
【案件字号】(2020)鲁03民辖终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振涛田秀沛丁丽
【审理法官】高振涛田秀沛丁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艳霞
注册金融公司【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艳霞
【当事人-个人】黄艳霞
【当事人-公司】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黄艳霞
【本院观点】黄艳霞通过上诉人经营的“荷包金融"平台出借资金,其在注册时确认了上诉人提供的《大荷包产品服务协议》、《小荷包产品服务协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驳回起诉执行仲裁协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艳霞通过上诉人经营的“荷包金融"平台出借资金,其在注册时确认了上诉人提供的《大荷包产品服务协议》、《小荷包产品服务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中第九条均约定:“因本协议项下服务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争议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该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条款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的规定,本案争议解决应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执行,被上诉人的起诉应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720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黄艳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0:23:09
【二审上诉人诉称】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相关争议应当适用双方签订的《产品服务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辖终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47层。
法定代表人:梁健恒,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72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相关争议应当适用双方签订的《产品服务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艳霞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艳霞通过上诉人经营的“荷包金融"平台出借资金,其在注册时确认了上诉人提供的《大荷包产品服务协议》、《小荷包产品服务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中第九条均约定:“因本协议项下服务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争议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
圳。"。该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条款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的规定,本案争议解决应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执行,被上诉人的起诉应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720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黄艳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高振涛
审 判 员 田秀沛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艳艳
书 记 员 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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