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4.03
【字 号】深府金发[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府金发〔2013〕6号)
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规范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全局,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原则
  (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
  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集中受理审定,适度控制试点数量;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均衡布局,优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等原关外地区布局设点。
  (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
  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度对外开放,规范审核和变更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
  (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
  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
服务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科技小贷、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小贷、社区(股份合作制)小贷等具有专业化、特化的公司主体开展创新试点;结合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限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以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二、优先支持类型
  优先鼓励和支持以下类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一)服务于本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型企业的。
  (二)立足于推动自主创新、优化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实施,支持本市创新企业孵化器和产业基地建设,探索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试点的。
  (三)围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商贸会展和旅游业等高端现代服务业,促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向国际化、高端化和低碳化发展的。
  (四)探索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创业拉动就业和扶贫济困工作的。
  (五)依托于实力雄厚、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发起设立的。
  三、严格市场准入
  (一)最低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
  (二)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注册金融公司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三)适度对外开放。
  为支持和引导有实力、有经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市外或出资人在本市试点,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出资人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出资人的限制性行业类型。
  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
  (五)规范出资人股权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
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主发起人或其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转让完毕后,新变更的出资人持有股份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四、规范审核程序
  (一)受理材料。
  市金融办指定专门处室,每年于3月1日至4月30日,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分两批集中接受企业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在正式申报前,申请资料原则上需经小额贷款公司拟注册地所属行政辖区(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出具书面推荐函。市金融办自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推荐函、申请书等完备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核验,并出具正式回执(见附件)。
  在企业申报期间,市金融办可结合出资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区(新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区(新区)合理布局、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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