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第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
第四条 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
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
(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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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 3 名以上(含 3 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 2 年,期满可办理延期, 应于期满 30 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 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
第七条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
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
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
时间在 1 小时到 2 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
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新区项目内
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 2 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第九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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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
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
第十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 | 1.5 | 倍扇 |
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 | 150 米。 | |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
各 75 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临时建筑;
(二)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
(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 (包括东偏南 60 度以内) 规划
2021年冬至具体时间红线宽度 40 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 60 米以上的河道南侧
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 30 度以内)
规划红线宽度 40 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 60 米以上的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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