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规程总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检阅全区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的成果,促进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锻炼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自治区运动会要办成文明、热烈、精彩、节俭、安全、和谐、圆满的高水平体育盛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赛出友谊,为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区做出积极贡献。
一、主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梧州市人民政府。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在梧州市举行。
全运会闭幕式日期
四、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组
游泳(跳水、水球)、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柔道、帆船(帆板)、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技巧、蹼泳等共20个大项,具体小项设置见附件1。
(二)成年组
羽毛球、篮球、足球、高尔夫球、乒乓球、网球、保龄球、围棋、中国象棋、桥牌、气排球等共11个大项,具体小项设置见附件3。
(三)比赛方案
各项目比赛原则上安排在开、闭幕式期间进行。如果需要进行预赛或者分阶段比赛,自治区体育局将于决赛前12个月公布比赛方案。
五、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组
青少年组以设区的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等14个单位(以下统称“设区的市”)组团参赛。
(二)成年组
成年组以设区的市、行业系统、国有企业和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为单位组团参赛。
六、参加办法
(一)青少年组
1. 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证》或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相关证件(以下简称“注册证件”)、在广西公安部门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和县级
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以及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正式的学生运动员(以下统称“区队运动员”)符合自治区运动会青少年组年龄组别设置表(见附件2)规定并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专业项目注册并持有注册证件者,均可代表输送单位、协议交流单位或协议代表单位参赛;
3. 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一个比赛项目(大项)的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不得兼报其他大项或跨年龄组别参赛;
4. 区队运动员因承担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世界或国际各级各类比赛、国内锦标赛或冠军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等重要比赛任务(以下统称“重要任务”)而不能参加自治区运动会预赛者直接进入决赛,不能参加决赛者按规定给予输送单位加牌加分,但必须在赛前20天提供相关文件报自治区体育局审定;
5. 代表资格归属尚未确定者不得参赛,无故不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6. 自觉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自愿签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二)成年组
1. 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 运动员年龄限18岁以上(不包含18岁),即1996年以前(包含1996年)出生者;
3. 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4. 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3个大项的比赛;
5. 自觉遵守赛风赛纪有关规定,自愿签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三)冠名规定
各代表团或各单项比赛代表队均可冠名参赛。
七、参加人数
(一)人数确定
各代表团报名运动员(队、对、人)数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运动员(队、对、人)数、教练员数、领队数以及选调的裁判员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少年组
1. 区队运动员参赛占输送单位、协议交流单位或协议代表单位的限定名额;
2. 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运动员总数在20人以内可报副团长1人、20人至60人可报2人、60人至100人以上可报3人、100人以上可报4人;运动员总数在20人以内可报团部工作人员2人、20人至60人可报3人、60人以上可报4人。以上运动员总数不包括在自治区运动会开幕式前已结束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增报不超过4个名额的超编副团长。
(三)成年组
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部人员3人(含团长、副团长)、50人至100人的可报4人(含团长、副团长)、100人以上的可报5人(含团长、副团长)。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增报不超过4个名额的超编工作人员。
(四)组团参赛青少年组和成年组的代表团
设区的市组团参加青少年组和成年组比赛,可以分别组团,也可以联合组团,代表团团部人员人数可按以上规定进行叠加累计。
(五)参加开闭幕式代表团人数
各代表团参加自治区运动会开闭幕式队伍人数,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八、运动员资格和竞赛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审查执行,另文通知。
(二)竞赛办法
1.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进行比赛。如单项竞赛规程与本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准。
2. 本竞赛规程总则设置的竞赛项目或小项(青少年组指各年龄组别的竞赛项目或小项),如报名运动员不足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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