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译文及赏析
驳复仇议译文及赏析
  作品介绍
  《驳复仇议》是柳宗元的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的人们依然有启发。将韩愈的《复仇状》与该文相比较,韩愈可能受到过柳宗元的影响。
  原文
  驳复仇议
  作者:[唐]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
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将谢之不暇[17],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骜而凌上也[20]。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
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24]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25],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选自中华书局校点本《柳宗元集》
  注释
  [1]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655)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锐)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
  [2]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ǐ归):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3]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
  [4]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
  [5]过:错误,失当。
  [6]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
  [7]黩(dú独)刑:滥用刑法。黩,轻率。
  [8]僭(jiàn见):超出本分。
  [9]制:制定,规定。
  [10]刺谳(yàn厌):审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长官。
  [13]蒙冒:蒙蔽,包庇。
  [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16]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谢之:向他认错。
  [18]愆(qiàn千):过错。
  [19]戕(qiáng墙):杀害。
  [20]悖骜(bèi ào倍傲):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
  [21]邦典:国法。
  [23]调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穀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25]推刃:往来相杀。
  译文
  据我了解,武则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
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
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胡士明)
  题解
  这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敗、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
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赏析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解析
  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既名为“驳”,就需要在了解对方论点的基础上,逐一加以辩驳,这对文章的逻辑性要求极高。陈子昂的议论,情理兼顾,颇得人心,在此情况下要提出驳议,其难度可想而知。柳宗元此文条分缕析,声情并茂,可谓辩驳文章的上乘之作。
  文中先举徐元庆为父报仇事,再列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为父报仇是礼,杀人偿命是法,当礼与法看似发生矛盾时,陈子昂的建议不能不说是两全之策,时人都表示赞赏,而柳宗元却总驳一句:“臣窃独过之。”其论据为:首先,礼与刑的基本作用都是为了“防乱”,两者在根本上其实并不矛盾,因而“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穷理”与“本情”,“统于一而已矣”。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发生的两种可能性:要么元庆之父并未犯下死罪,则师韫之诛,必然违法,元庆报仇,是守礼行义,当旌;要么元庆之父罪本当诛,则师韫之诛,完全合法,元庆报仇,是悖骜凌上,当诛。两种情况,非此即彼。如此,
陈子昂的两全之策,便暴露出逻辑上的不合理处。接着,文章指出陈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源于对“礼”的错误理解,认为礼对于“仇”的规定,已决定了其冤屈无告的性质,因而“彼杀之,我乃杀之”的行为,既不合于“礼”,当然也不合法。文章又引经据典,指出判断是非的标准取决于元庆之父是否确实犯罪,以及执法者是否按法律规定行事,为前面“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的观点提出佐证,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最后,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见:元庆服孝死义,合礼也合法,当旌不当诛。文章抓住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前提立论,条理清晰,思绪流畅,极易引起读者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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