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8.31
施行日期
2020.09.01
文号
潍政办发〔2020〕9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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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1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立项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四条 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将带动产业发展作为项目谋划的重点内容,促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良性互动,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数字潍坊”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市大数据局是项目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和全口径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申请项目立项的市直部门(单位)是项目建设单位。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保障、政府采购监管。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市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市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维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牵头编制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大数据局依据国家、省和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指导计划,明确各领域年度重点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七条 市直部门(单位)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及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确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在充分利旧、统筹全市通用资源和统建资源的基础上,明确具体建设内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前应与市大数据局对接,初步对接研讨建设内容的必要性、技
术的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共享的原则,研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梳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 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立项申请前,需向市大数据局提交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以及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制度,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相关要求,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和申报项目方案需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大数据局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内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局的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对审核立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签订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数据共享、资金使用等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指导计划,市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市大数据局结合项目审批情况统筹分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八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参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对与全市公共基础平台类重大项目关联性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要求高、需从智慧城市建设角度统筹推进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必要时采取“双甲方制”实施项目建设,由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招标、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需要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市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需县市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大数据局备案: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方案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资料向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大数据局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依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报告,市大数据局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依托市政务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计算、存储、机房环境、信息共享以及物联网设备接入等统一支撑。未经市大数据局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提供统一支撑服务。
  全市各级各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新建电子政务云节点和专网(专线),已经建设的,由市大数据局按照规定逐步归并整合。
  第四章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向市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
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通过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期验收的,应向市大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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