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建质字[2011]46号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潍建质字[2011]46号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
46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监督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站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各监督站要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确定具体管理部门和人员,并做好《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按照《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建设、监理单位要按《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的选择、使用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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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将纳入对各监督站和有关单位的评价考核。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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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
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当地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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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原材料使用、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制度。按《预拌混凝土》(GB/T*****)、《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混
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并满足《潍坊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三章实验室备案及管理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
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试验室未经备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经市监督站审核合格后,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由市监督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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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备案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试验按批量的70%自检,其余30%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条件及程序见附件1。备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监督站提出延期申请,未延期自然作废。经市监督站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市监督站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监督考核评价办法》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监督与管理及处罚等内容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监督站暂停其备案资格,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组织生产和对外供货。未按期整改的撤销其备案证书;二级预拌预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报省质监总站,建议撤销其备案证书:
1、经查不再具备备案条件的;
2、对外转包检测业务和转让备案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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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满足试验室管理要求、管理能力、技术的;
4、拒绝接
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
6、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7、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8、未按要求进行试件留置和标识的;
未按规定参加各级监督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
第十三条试验室检测人员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检测人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取得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监督站收回其管理手册,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
1、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试验室的;
2、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3、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4、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和通过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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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监督机构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单位工程的合同登记。合同管理要求及登记程序见附件2。
第十六条各级监督机构应在合同登记完成后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下达单位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3),对主要生产设备、基础及配套设施、试验室和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核查,合格后准予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
第十七条因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等原因发生合同变更的,变更后应重新进行合同登记,各级监督机构应对变更后的预拌混凝土水泥厂企业进行告知和核查。
第五章使用及检验管理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时,应建立本企业的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单位工程的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负责。以下资料必须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证书;
(二)混凝土开盘鉴定;(三)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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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五)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含有资质的检查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监督机构的抽检报告);
(六)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其他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耐热等;
(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八)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第十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在混凝土供应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
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并按照《预拌混凝土》(GB/Tl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审核预拌混凝土水泥厂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试验室备案证书,按《预拌混凝土》(GB/Tl4902)规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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