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潍2020.04.17 |
施行日期 | 2020.06.01 |
文号 | 潍政发〔2020〕7号 |
主题类别 | 疾病防控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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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以下简称“防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包括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专结合的方针,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消除和控制孳生地及直接杀灭等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预算。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培训;负责病媒生物分布、侵害及密度的监测、药物敏感调查、防制效果评价等工作,并定期将相关结果报送当地爱国卫生工作机构。
第七条 鼓励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以“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
监督”为遵循,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宾馆、酒店、食品生产加工等公共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由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二)农田、林场、河流和湖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分别由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农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四)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五)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六)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共用部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共用部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社区负责;
(七)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条 农村地区应当结合改厕、环境整治、垃圾与粪便污水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排水管道、沟渠通畅,清除室内外积水;
(二)垃圾存放、运输应当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三)饲养犬和其它宠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防蝇防鼠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五)及时妥善处理病媒生物尸体;
(六)主动采取物理、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和《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四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潍坊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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