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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31
【字 号】潍政发〔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
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潍政发〔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落实李克强总理视察潍坊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201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引才成本
  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人才租赁住房。允许开发企业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住宅日照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改为人才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改建的人才租赁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2.支持企业集中建设人才(职工)公寓。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人才(职工)公寓等,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人才(职工)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3.加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认真执行《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19〕2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提供免租住房:顶尖人才(A类,下同)一般不低于190平方米,免租金;领军人才(B类,下同)最高16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高端人才(C类,下同)最高12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A类人才全职在潍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免租住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按以下标准选择货币化租房补贴:A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5000元/月的租房补
贴;B类人才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C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
  4.加强县域人才公寓统筹。坚持县域主体、统筹开发、多渠道供应,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按照本地人才住房实际需求,由国有城投公司等投融资平台通过购买、租赁、改建、新建等方式,统筹一定数量的人才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形成稳定的人才住房房源。
  5.降低博士(后)科技创业成本。对来我市自主科技创业的博士(后),从纳税之月起,以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3年内最高给予100万元的科技创业项目资助。
  二、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6.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7.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2019年力争完成就业创业培训8.4万人,其中就业技能培训4.6万人、技能提升培训1.8万人、创业培训2万人。落实国务院推进职业技能提升部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鼓励支持技能入企、校企合作、企业内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全面开放。扎实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改革。
  8.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
  9.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潍人社发〔2018〕53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10.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潍人社发〔2018〕53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时,停止下调。
  11.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按照省制定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措施,核定退休人员待遇,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12.调整缴费基数选择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13.缓缴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15日内完成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4.延缴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5.对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6.深入推进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17.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18.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
  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9.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与规划用地、初步设计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20.对已依法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涉及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材料外,可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化程序办理。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根据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21.突出进出口“单一窗口”信息集成、管理、共享、交换的作用,加强各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换共享,建立涵盖海关、外汇、税务、用工、用水、用电等多层次、多角度、多维度数据库,开展精准画像和综合分析,减少对企业的监管干预。
  22.降低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标准。将目前的纯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70元(不含电费)降为0.60元。降低非居民用热(高温水、蒸汽)指导价。在基准价
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降为上浮5%,下浮不限。
  2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推动企业申报战新产业、绿债券、双创、停车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专项债券,力争申报发行企业债券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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