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全文)[2007] 4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潍政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 知》(计价格〔2001〕585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 〔2002〕17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 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 280 元每平方米,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河”(白浪河、 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标准的基础上加收 20%,加收范
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 物价局划定,并制定规范。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 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 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 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 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潍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 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擅自增 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 建设工程竣工规
划验收合格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与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 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 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加收的配套费,专项用于河道治理 及重点景观的绿化美化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 收额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减免。确需 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市政府批准,由市长签批。凡应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 律实行先缴后返。
(二)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 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 罚,并追缴减免的费用。
六、有关要求
物价、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 管好、 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监察、房管、物价、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 收和正确使用。要研究制定稳定房价的干预措施,凡借机乱收费、 乱涨价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 于调整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严格征收的通知》(潍办 发〔1995〕24 号)停止执行。供热、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仍 按潍政发〔1995〕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1994〕26号文件规定 执行,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向业主收取。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 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ΟΟ七年八月七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