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潍建字〔2011〕32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重新修订了《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潍坊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潍房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资金监管  细则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1日印发
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潍坊市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市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属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商品房
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  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职责为:
(一)监督预售人和商业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三)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监管账户入账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时,实施全额资金监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加20%不可预见费用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由监
管部门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预测绘面积核定。
第八条  重点监管资金应优先用于本项目批准预售以后的在建工程建设,只能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缴纳法定税费、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一般资金可以用于支付该项目批准预售之前预售人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款项。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为:自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