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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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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A
Status
Published
Title*
20151019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15]144
Access
Restriction
Issuing Body*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Circular Coding
苏府
Year*
2015
Circular Number
苏府[2015]144
Effectiveness*
有效
Location*
江苏
Related Industry*
General industry
Language*
Chinese
Effective
Date*
19/十月/2015
Date of Suspension
Announcement Date*
19/十月/2015
Type of Rule *
Business Related Rules
Type of Business related issues
境内投资(内资)
境内投资(外资)
其他
Sub-Type of Business related issues
11. 审批核准
14. 审批核准
Topic
行政许可
 
Daily update
CTRE2015203
Weekly express
In-depth analysis
Others
Part B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50项,其中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不得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下放到各市、区的项目,一律同时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试点镇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对接,不断提高承接水平。对承接的项目,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活力。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
市人社局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6项;《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5]11号)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取消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市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令)第三十三条
取消
依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取消
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市市容市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2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部长令)第七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取消
待法规修改后执行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取消
4
临时(城市)排水许可
市水利局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取消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市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下放至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
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市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下放至各市(县)、区农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
3.市政府决定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国务院、省
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处理决定
备注
1
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
《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经信委、各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承接并作为我市管理与服务事项
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标准(GA899-2010)》(2010年公安部发)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3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标准(GA898-2010)》(2010年公安部发)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4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部令第3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农委
市农委
承接并作为我市管理与服务事项
6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文化厅
市文广新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7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终止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
并入市级项目“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中作为其内容,不单独设项
8
医疗广告审批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9
15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医学检验所的准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
并入行政许可项目“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作为其内容,不单独设项
10
建立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质监局
市质监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11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12
企业投资跨大江大河(五级及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改委
并入市级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市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单独设项
13
企业投资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改委
并入市级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市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单独设项
1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各市(县)、区环保局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15
接入110KV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6兆瓦—50兆瓦的风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各市(县)、区环保局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16
不与主干网连接的输油、输气管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各市(县)、区环保局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17
除跨省辖市以外的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各市(县)、区环保局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18
日调水15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各市(县)、区环保局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19
日处理7.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各市(县)、区环保局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20
医疗和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各市(县)、区环保局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2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各市(县)、区环保局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22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加工(锆英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23
移动通信(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24
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并入市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单独设项
25
省市际客运班车变更停靠站点许可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运输管理处
并入市级项目“增加道路客运班线审批”的子项“班线经营主体、起讫点、班次、途径路线变更审批”,不单独设项
26
市际客运班车车辆更新许可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运输管理处
并入市级项目“营运车辆新增和更新、转籍、过户、注销审批”,不单独设项
27
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运输管理处
并入市级项目“水路运输及其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的子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28
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以外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开工备案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5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新设管理与服务事项“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承接并作为新设项目的子项
29
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5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新设管理与服务事项“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承接并作为新设项目的子项
30
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变更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3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
将我市“成品油零售企业变更(地名变更)、注销审批”更名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承接此事项并作为更名后项目的子项
32
成品油零售企业改、扩建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
将我市“成品油零售企业变更(地名变更)、注销审批”更名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承接此事项并作为更名后项目的子项
33
对外投资协议额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一般事项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34
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文化厅
市文广新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35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文化厅
市文广新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36
输配水设备类中的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类产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
新设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承接此项并在新设项下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新证、延续、变更、补发许可4个子项
37
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类中的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类产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
新设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承接此项并在新设项下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新证、延续、变更、补发许可4个子项
38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检测点)验收
《艾滋病防治条例》;《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年6月卫疾控发[2006]218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
并入我市其他权力事项“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设置审批”,并更名为“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检测点)验收”
39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并入我市行政许可事项“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并更名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0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
并入我市行政许可事项“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并更名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1
更新采伐普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公路管理处
并入我市行政许可项目“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不单独设项
42
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运输管理处
并入我市行政许可项目“水路运输及其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的子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单独设项
43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管理与服务事项或者其他权力事项
44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运输管理处
并入我市行政许可项目“水路运输及其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的子项“船舶管理许可”,不单独设项
45
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运输管理处
并入我市行政许可项目“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不单独设项
46
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1号令);《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10]506号);《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市地方海事局
并入我市行政许可项目“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子项“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发”,将子项名称更名为“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许可”
47
食品生产许可(部分下放,不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药监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除下列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局组织实施外,其他生产许可均由市局组织实施:1.白酒、乳制品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许可审批;2.肉制品、冷冻饮品、水产制品、饮料(除去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等高风险产品及许可第28类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发证审批
48
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审批
《中国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省侨办
市侨办、昆山市侨务、公安主管部门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49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交通运输部
市运输管理处
并入我市行政许可项目“水路运输及其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的子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单独设项
50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交通运输部
市地方海事局
承接并作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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