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2.02.28 |
施行日期 | 2022.02.28 |
文号 | 粤府〔2022〕12号 |
主题类别 | 信托与投资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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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2022〕1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经批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省政府明确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代表省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
第五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六条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或省级及中央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低于50%的项目;
(二)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
(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五)省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对符合自行组织建设范围的项目,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项目使用单位可以将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内容按程序交由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 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府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省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按照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九条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提请省政
府协调。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复杂、功能综合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省级优质工程。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省委、省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
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对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至七条有关规定,会同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议,纳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论证内容。
第十五条拟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使用单位为省直部门下属机构或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当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后续阶段编报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本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工作。
第十六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主动与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衔接,及时提请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等。
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前期论证审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对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包括是否实行市场化代建等内容,同时抄送省纪委监委和省财政厅、审计厅。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部门据实审核批准。其中,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应先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同意。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概算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项目建设单位经严格审查后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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